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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1日傍晚,在柳州屏山大道一辆快9公交车突然燃烧,原因是有人故意纵火。昨天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11·21”柳州公交车纵火案罪犯宋彦立执行死刑。



2014年11月21日傍晚6点10分左右,宋彦立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塑料壶汽油装入一纸箱内,携带纸箱和打火机从西江路双龙苑公交车站登上桂B39311快9公交车。下午6点17分,当公交车到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时,宋彦立用打火机点燃自己座位下的汽油,火势迅速从车辆后部蔓延至全车,造成2名乘客受重伤、6名乘客受轻伤、3名乘客受轻微伤,价值445200元的公交车被烧毁,宋彦立本人也被烧伤。作案后,宋彦立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24日晚,宋彦立在梧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在2014年11月21日9点多,被告人宋彦立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经八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时,因车辆无牌证被执勤交警依法暂扣。宋彦立对处罚不满,趁执勤交警不备,拔脱该机动三轮车化油器油管接口,点燃泄漏的汽油焚烧了被扣车辆后逃离现场。之后宋彦一直对这事耿耿于怀,为发泄不满故意制造了“11·21”公交车纵火案。



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彦立涉嫌放火罪一案,并在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彦立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宋彦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宋彦立为泄私愤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宋彦立实施放火行为,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宋彦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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