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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会计与税务筹划(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13版)



【华洋论税】


【华洋论税】之周华洋教授: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生导师、中财讯财税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中财讯(江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三基”“三流”“三性”纳税筹划方法的创始人,中国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战派专家,国务院工信部“中小企业政策大讲堂——财税专题全国巡讲活动”主讲专家。






第7讲 并购会计与税务(下)



本期我们介绍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并购成本(包括税收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并购能否成功。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税收筹划,从税收的角度尽量降低并购成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那么,企业在现行的税制环境下,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并购的税收成本呢?我们知道,进行一项并购需要经过收购主体的选择,支付方式、融资方式的选择等若干环节,因此,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也正是要通过这几个环节的筹划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1、并购税收筹划的原则




在企业并购中,采用不同的交易结构,对买卖双方来说其效果是不一样的。从收购方的角度来看,并购的税收利益主要在于资产计税成本的提高、未弥补的亏损的利用等;从出售方目标公司来说,税收利益主要来自纳税递延等。




然而,通常情况下,对收购方最有利的税收方案对出售方而言往往是最不利的。例如,当收购方享受资产计税成本提高的好处时,出售方需立即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出售方享受纳税递延的好处时,收购方就只能以目标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作为其计税成本。




一般来说,并购的双方都不会完全接受对自己最不利的方案。同时,为了达成交易,并购双方总是在自己取得一定利益的同时,让对方也享受到一定的好处。




因此,并购的双方在进行税收规划时将遵循这样一个总原则:从出售方和收购方联合的税收成本角度来讲双方的税收总成本最小化,并通过交易价格调整税收利益在双方之间的分配。




基于上述原则,从收购方的角度来看,其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现值的基础上,将合并过程、营运过程和出售方出售被合并公司或其资产的过程中的税收成本最小化;从出售方的角度来看,其税收筹划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现值的基础上,将出售公司或资产的税后收入最大化。




2、并购主体的选择




从纳税的角度考虑,在企业并购中可能会涉及四类主体,即收购公司和其股东、目标公司和其股东。




当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时,他们分别就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它们将累积收益以股利、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或当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时,股东应该就其取得的股利、红利或取得的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双重纳税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对并购主体的设计,避免双重纳税问题,将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同时,不同的纳税主体由于税法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条款等原因,导致它们的实际税负不同。因此,不同的税收主体的选择也将带来税负的降低。




一般来说,一项并购中,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由目标公司及其股东来承担。在并购时,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如果有利得,则目标公司股东将面临双重纳税的境地。但是,如果收购公司直接与股东进行交易,就可以避免双重纳税的结局。这正如在我们收购标的筹划时举的例子中,采用资产收购时,目标公司资产出售实现的收益被课征了两重税收,而采用股票收购的形式有效地避免了双重纳税的后果。在涉及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的并购中,就可以先将子公司分立出来,然后收购公司直接与分立后的公司股东进行交易,同样可以避免双重纳税的后果。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来说,它们的企业创立时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在美国还可以采取“S”公司形式),一方面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条件下可以避免双重纳税的后果,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未来将企业出售时产生的资本利得的双重纳税后果。如在收购标的选择中我们举到的案例,如果目标公司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么选择资产收购同样不会面临双重纳税的后果。




3、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




在企业并购中,并购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或其股东的对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支付,即以并购公司的股权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旧股换新股);另一种为非股权支付,即以并购公司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由于并购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或其股东的价款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对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为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




在西方并购中,从纳税的角度来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将所有的并购重组分为两大类:应税重组和免税重组。在实务中,美国国内收入署区分应税重组和免税重组的一个根本原则是:如果兼并或收购中主要采用了股票置换,则这是应税重组(应税交易);而如果主要采用的是现金或债务等非股权支付,则是免税重组(免税交易)。因此,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税收后果。




在我国的税法中,同样有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的区别。当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的20%时,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可以选择进行“免税重组”。




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免税”重组对目标公司股东来说,并非真正的免税,实际上往往仅是税收的延期。如果随后目标公司股东卖掉他们在交易中所获得的收购公司的股票,则需缴纳资本利得税。由于美国等国资本利得税税率往往低于企业所得税,所以,免税重组不但有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也可以将企业所得税转化为资本利得税,取得降低应税税率的好处。




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是免税的,而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合并到应税收入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我国的免税重组对个人股东而言是“真正”的免税重组,对企业而言,则并非真正免税,仅仅是延期纳税。




在一个免税重组中,收购公司通常可以使用目标公司的经营净亏损和目标公司的税收抵免。但是,即使所支付的股票价值可能大于所取得资产的账面净值,但所取得资产可折旧的计税成本不能被提高或递增,即以结转计税成本作为所接受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应税收购中,收购方公司可能将收购价高于目标公司权益账面价值的溢价部分分配给可折旧的资产,即以调整计税成本作为所接受企业资产的计税成本,从而取得折旧额增加而节税的好处。在应税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必须确认交易中获得的溢价收益,因而需要在交易发生当期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说明




假设两个公司A和B,B公司的交易价格为1 500万元。现A公司欲对B公司实行并购,经过双方协商,拟采用以下方式:




(1)A公司发行新股换取B公司股东手中持有的部分B公司旧股。




(2)其余部分B公司股票由A公司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在这种并购模式下,企业应当如何确定支付现金和新股换旧股的比例才能最大程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呢?假如参与并购的企业选择支付的现金大于300万元,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额超出了被并购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300/1 500),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对这一并购行为B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A公司能够把现金支付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对B公司或其股东而言,就可以享受免交一种所得税的待遇:要么B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要么B公司股东不交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我国公司企业在并购出资方式选择时应该注意非股权支付额20%的界限,充分利用低于20%所享有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并购的税收成本。




4、融资方式的选择




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如果并购支付方式采用的是非股权支付的话,就要涉及并购融资问题。并购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获取,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资本成本,而并购融资决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使税后的资本成本最小化。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企业支付的股息则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企业的债务融资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息税盾的好处,能够提高企业股权资本的回报率。事实上,杠杆收购正是在利息税盾的直接利益驱使下迅猛发展起来的。




然而,尽管并购中采用债务融资将给企业带来利息税盾的好处,并非并购融资就主要应该采用债务融资。因为享受利息税后意味着要增加企业债务融资的比例,但是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一方面企业的财务风险会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企业股权资本的要求回报率也可能会随着债务比例的上升而上升,也就意味着企业股权资本成本上升。




通常情况下,在安全的资本结构条件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资本成本时,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这时,选择较高比例债务融资的融资方案就是可取的。反之,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资本成本时,债务融资比例越高,股东的投资回报率反而下降,这时高债务比例的融资方案就未必可取。当单纯的债务融资或者权益融资都不能存在缺陷时,混合融资往往会均衡两者的结果,实现真正的资本成本最小化。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简要说明并购中融资选择问题。




A公司为实行并购须融资100万元,现有三种融资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完全以权益资本融资;方案二,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10︰90;方案三,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融资的比例为50︰50。利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选择方案呢?(假设融资后息税前利润有20万元和8万元两种可能。)




可以看出,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20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大于债务资本成本。股东税后投资回报率会随着企业债务融资比例上升而相应上升(从14%上升到21%),应当选择方案三,即50%的债务资本融资和50%的权益资本融资,此时应纳税额也最小(为 4.5万元);当企业息税前利润额为8万元时,税前股东投资回报率小于债务资本成本。这时,债务比例越大,股东税后投资回报率反而越小(从5.6%下降到4.2%)。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方案三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企业的税收成本(此时纳税额最少,为2.1万元),但却未必是最佳筹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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