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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年127号文件(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解读)

新个税


哪些环节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哪些业务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已经按照1.5%代扣了个税,我们单位是否还需要代扣?在劳务发生地核定征收个税后,还要不要按照个人工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把原来的11项个人所得变成了九项,11项是怎么变成这样的呢?一个是把原来兜底的“其他所得”被删掉了,把原来个人所得税法里面说的“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这两项合并成了“经营所得”,也就是我们现在列表里面的第五项经营所得,所以总的来说,在个人所得税项目上变化并不大。


新个人所得税法应该是从2019年1月1号开始起执行的,但是从2018年10月1号开始到201812月31日为止这三个月,可以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每年6万折合成每月5000元,然后再扣社保和专项扣出,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后大家比较关心,因为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个人缴的个税减少了。另外,作为财务人员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法之后,我们在工作中,怎么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国家税务局会出台具体操作文件。我今天主要是从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看下一步代扣代缴的一些基本情况。


劳务报酬个税征收




在个人所得税法里面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跟原来个人所得税法一致,也就是说,各个单位作为发放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我们在发放工资、支付劳务报酬的时候肯定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而且,按照预期2019年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会更加严格一些,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个人以身份证号作为税号,还有其他的措施表明个人所得税会更加严格,这是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一个基本规定。


首先,涉及到最多的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法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一起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这样规定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是以年为单位汇算清缴,这是比较大的变化。大多数人的所得都是综合,按年计算的话每个月还要不要代扣代缴?按2018年10月1号到12月31号的操作来看,我们每个月还是要代扣代缴的,将来每个月代扣代缴的那个数应该叫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现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该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办理。


工资薪金所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这在个人所得税法里面是有明确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扣掉每个月5000元、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继续教育的费用、首套房贷款利息以及到外地工作租房的支出等等,按照前段时间的征求意见稿,只要有这方面的支出,每个月就可以有1200元或者2000元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对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什么证明材料?笔者在上期《将来我们会不会更有钱》上下篇文章都有详细讲解。


除了上述综合所得,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这个也要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这些计算有些是按月有些是按次,怎样判定是按月还是按次来计算?这就要看收入是否连续取得,利息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就是按期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就按次来缴税。对于有扣缴义务人的,总的原则是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一块是为什么又搞了个有扣缴义务人呢,难道还有一些没有扣缴义务人吗?假如,我们把自己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或者其他宝贝卖给一个外国人,按道理来说他应该代扣代缴,但是事实上这是不现实,他不可能代扣代缴,我们也不会让他代扣代缴的,所以说税法上针对这一块为了严密就写了个有扣缴义务人。


股利、红利所得




九项所得,上述已经讲了八项,其中前四项是叫综合所得,最后一项是经营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里面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是由自己申报纳税的,在个人所得税法里面,这个个人经营所得是不用代扣代缴的,都是由当事人自己申报纳税的。对于个人经营所得,像建筑行业涉及到个人销售材料,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等等经营所得,这些都属于既有收入又有成本支出,是不需要代扣代缴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老个人所得税法都是这样规定的。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代扣代缴还有这么一个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应当按其限期缴纳税款。这是关于代扣代缴没有及时处理的解决方法。


有这样一个文件是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规定: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和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据以征税。这是20多年前的规定现在还有效,规定的意思是:如果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健全、资料不完整,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办法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个政策后来被扩大化了,只要我们到外地去施工,不管资料完整不完整当地税务机关都要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比例有的地方4‰,有的地方5‰,这是目前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




人工费列支的税法规定,在上述127号文件还有一段话是这样写的,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一个黑体字标注的两类人,就是我们工地上承揽工程的包工头,我们再往后看,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该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个项目计征个税,这个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新的个税法里面已经改成了经营所得。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包工头在工地上干了工程,给他支付工程款,他要按照经营所得缴个人所得税,我们是不用代扣代缴个税的。需要注意,这些包工头要能够证明资料,证明提供的是建筑服务,这就需要包工头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如果包工头给我们提供的不是建筑发票,他提供的是普通人力资源服务发票,就是按照6%交税或者是按照3%交税的发票,这就很难给税务局证明是从事建筑安装业内取得的所得。


刚才提到在外地施工的时候,当地税务机关都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的,后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发了一个52号公告,在52号公告里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该就其工程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省内跨地区的项目都是由省里来规定的,但实际业务中当地税务机关出于各种原因非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们非要核定征收的,我们还用不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文件中并没有明着说只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们就不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了,因为税务局是鼓励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核定征收是不得已而用的一个方法。但是从这段话大家分析一下,如果当地税务局已经核定征收了我们个人所得税,我们如果再次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话,是不是违反52号文件规定,也就是按规定只要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了就不能核定征收,所以说的这两种方法只能用一种。


52号文件还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重复征税,所以说凡是派到外地施工的这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机构所在地就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税务局




内蒙古2017年第1号公告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下一步如何代扣代缴,我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讲了一些基本的思路和基本的原则,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就要出台详细的细则。


个税系列讲解未完,请听下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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