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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司曹司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原副司长)



国务院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国网 郑亮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那么,如何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如何加强监督管理?谢谢。


曹金彪:


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别于公租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落实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公租房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从调研情况看,很多企事业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自有闲置土地,同时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又比较困难。所以这次国办出台《意见》,给出了一个新政策,就是允许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要面向单位新就业的青年职工,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这次《意见》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城市的范围并赋予城市自主权。《意见》明确,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所以,实际上把这个权利交给了城市。城市要不要用这项政策,要根据本地需求确定。没有需求的地方,不能盲目建设。


三是《意见》对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是小户型,主要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所以,《意见》从这几个方面授予了城市权力,明确了审批和相关政策,同时对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谢谢。


倪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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