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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商务服务(西安出国劳务派遣公司有哪些)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作为较为灵活的用工模式能够有效降低用工成本而被很多企业所采用。但实践中“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形式屡见不鲜,表面来看是为规避风险所做的措施,实质上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真实的目的。司法实务中普遍认可企业以外包或承揽方式,但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视同劳务派遣。本期文章乐思律师为您分析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两种非标准用工模式的法律特征。


法律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用工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监督考核,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务派遣属于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劳务外包是指部分企业将公司内部的相关工作内容发包给其他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整合安排优秀的人力资源按照客户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


我国目前对劳务外包并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劳务外包并不属于法律上定义的用工形式,其性质应该属于一种承揽关系,与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用人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



法律特征


(一)法律主体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劳 动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必须采取实缴制且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务外包的承包方并没有特殊规定,只要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就符合条件。


(二)适用法律


劳务派遣用工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用工形式,因此受《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领域的规则调整;劳务外包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用工形式,目前采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等民事领域法律法规的调整。


(三)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企业注重的是“人”,即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注重的是劳动者的能力;劳务外包则属于发包单位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将“事”或者“业务”委托给承包单位,至于承包单位的人员安排则不属于发包单位所考虑,承包单位需要按照约定完成委托的事项,履行完合同义务,即发包单位不监管劳动过程,只按劳动成果计费。





(四)管理模式


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下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这种模式将用工和雇佣分离,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与考核,从而形成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而劳务外包用工模式下劳动者只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单位并不直接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管理,实际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


(五)劳动报酬支付


劳务派遣用工因受派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因此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务外包员工性质上属于自己承包单位主体“内部”的职工,承包单位以公司的名义承揽此项业务后安排员工处理具体事宜,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承包单位直接支付的。


(六)用工比例和用工期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比例,即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五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单位、发包单位并未有此限制。


(七)法律责任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原因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而劳务外包用工模式委托方与承包方的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责任的承担主体属于承包方,用工风险自然也由承包方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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