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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利害关系”的界定)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3日,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x省x疗养院作出[2020]x规拆决字第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认定该单位将土地出租给他人建设的康复科、疼痛科、x养老公寓、x酒店、x养老院、x1酒店、连体别墅项目,属违法建设,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2020年9月3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2日,x省自然资源厅以该《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处罚主体为x省工人疗养院,与原告、案外人x市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华、司马某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后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书不服,2020年11月23日,诉至本院。


二、法院另查明


2000年5月31日,原告x市x区x酒家的经营者郑某芹与x省x疗养院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郑某芹租用x疗养院x路边门面房(一层平房)及房后至焦枝铁路边的空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共计投资人民币52220元;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在上述涉案土地上陆续建设房屋并用于经营酒店,建筑面积约为3000多平方米。后郑某芹多次与x疗养院续签租赁合同。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为2019年至2034年。


三、原告观点


1、2000年5月31日,x省x疗养院为了招商引资,将x路边门面房及操作间及房后空地出租给原告使用,经多次续租,目前涉案地块的租期延续至2034年7月31日。2000年至2003年期间,在经省工疗协商同意后,原告在房后空地上新建经营场所。后因市政拆迁,临街门面房被全部拆除,经省工疗与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原告对房后空地建设的营业场所进行扩建,形成目前的x1酒店。


2、原告是案涉建筑的所有权人,该决定书要求省工疗限期拆除案涉建筑,直接影响到原告的财产权益。案涉建筑建设于2000年前后,按照当时的法律,案涉建筑的建设并不违法。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于案涉建筑建成时就已经取得了事实所有权。《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省工疗拆除案涉建筑,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与该决定书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3、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地将省工疗作为行政相对人,剥夺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案中,x1酒店的建设单位系原告,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案涉建筑系违法建筑,也应该以原告为行政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错误的向省工疗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剥夺了原告向该局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程序利益。


综上,原告作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四、被告观点


我厅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我厅于2020年9月8日收到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受理。经审查,x市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处罚主体为x省x疗养院,与原告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驳回了其复议申请。综上所述,因原告并非涉案处罚决定针对的主体,依法不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五、庭审意见


原告作为涉案建设物的建设者及实际使用人,涉案建筑物一旦被拆除,会影响到原告的权利义务,故原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被告以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原告x市x区x酒家的驳回复议申请;责令被告x省自然资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x市x区x酒家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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