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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没有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原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近年来,我区林业经济连年高速增长,在全国占据重要地位,连年保持25%以上的增长、高出全国林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但我区木材行业存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面临国家巨大的税收损失危险困境。作为国税稽查部门,致力于研究其此类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套路,对当前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大地现实意义


一、我区木材行业发票违法犯罪案例情况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时有发生,可以说屡禁不止,随着我区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对涉及农产品木材企业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份子在我区有扩大迹象。我区木材行业查办了一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主要包括:宾阳县某木材加工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案,盗用身份信息虚开316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收购发票金额259.61万元,抵扣税款33.75万元;融安县某衣架厂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少缴纳税款案,虚构与他人有货物交易的内容,为自己虚开231份收购发票,抵扣税款25万余元;鹿寨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收购木材为名义开具手工版收购发票7935份,开具金额7838.11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4份,开票金额达7264.39万元。在打击发票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特性,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隐蔽性强,具有欺骗性。企业伪造的信息很具有隐蔽性,所提供的资料都是按照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要求进行伪造,税务机关根本很难进行一一核实。如柳江县某竹木料制品厂虚开发票案。2011年至2014年期间,就伪造收购248名农户木材信息,虚开收购发票830份,抵扣进项税额177.64万元,为广东某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0多万。


(二)专业性强,呈团伙作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涉及开票方、受票方和中间人等配合作案,联合作案,呈现团伙作案的特征。有专业人员研究税收法律,构造一整套的涉税资料,同时采购配置简单加工设备和少量原材料、包装物作为道具,以应对税收管理员的核查。


(三)跨地区作案,致难以查处。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比如鹿寨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4年1月至2月,该公司以收购木材为名义开具手工版收购发票7935份,开具金额7838.11万元,随后向广州钢某企业集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4份,开票金额达7264.39万元。这类跨区域案件,加之公安对虚开案件立案,往往是税务部门初步审核发现情况后才移送的,这样案发后行为人早携款潜逃了,所以一般说说侦查工作很难开展。


(四)数额奇高,造成巨额税款流失。从木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虚开数额多成千上万,几百万、几千万是常事,往往一起案件查下来,被证实的虚开数目令人难以置信。比如大化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该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9376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9076万元,随后为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8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8029万元,虚开案件抵扣金额就达1300万元。这些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巨额流失的严重后果,其他涉及到经济的刑事案件所不能比拟的。


二、我区木材行业发票虚开成功具备几个条件


多年的稽查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犯罪必然有在社会面的存在客观条件。从历年来暴露出的木材行业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案件,虚开发票成功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法注册,掩饰真实目的。生产经营地有可观的林业资源,这样违法犯罪份子在林业资源地登记注册可以掩盖其注册经营的真实目的,达到真假难辨、迷惑管理人员的目的;


二是降低税负,骗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从而可以为自己虚开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税负;


三是虚构票证,空转资金。虚构销售业务单证、联合下游企业空转资金,由于我区税务部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较为严格,犯罪份子根据我们税务机关设置的条件伪造资料、从而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上下串通,互通便利。下游受票企业有需求,甚至是下游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联系、甚至为了抵扣而在上游注册成立涉农加工企业,为自己出口骗税或少缴纳税款提供便利。


三、我区木材行业发票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木材行业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此类发票案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


(一)经济利益驱动。当前木材加工行业在行业竞争十分激烈,税负偏高,很多经营者一是为了少缴纳税款,铤而走险,少数法律意识淡薄、怀着侥幸心理,为达到自身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述案例中宾阳县隆昌木材加工厂、融安县某衣架厂虚开的目的就是为了自身少缴纳税款。二是牟取私利。为了赚取开票手续费及为下游企业配票,蓄谋已久。批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为了配合下游受票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少缴纳税款,先是以虚构购进木材业务的名义骗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自己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再虚构销售业务、联合下游企业空转资金,向税务机关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开具给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从中收取2%至4%的手续费牟利。


(二)违法成本低廉。“巨额利润”是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诱因,导致犯罪分子逐步走向产业化,虚开发票的利润相当可观。非法代开发票则是根据买方开具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利润空间更是无法估量,这类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却出现了所谓的“双赢”的皆大欢喜局面,虚开者得到2%-8之间不菲的手续费,而接受虚开的一方也得到了抵扣逃税的目的。直观上看没受害者,而实际上损失最大的是国家。


(三)管理手段过松。现阶段税务部门存在“内紧外松”的情况,既内部职能部门偏多、对税务人员内部监督制约过多、内部事务重叠烦琐,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管由于简政放权等因素,管理过松。行政审批事项的逐步取消或事前监管改为事后监管为税收违法犯罪份子提供了便利。同时机构人员配制不合理,税务干部平均年龄偏大,基层税务干部人少事杂,各地税务部门不仅仅承担收税的中心职能、还要承担着各级政府交办的扶贫等工作,一定程度上削弱的税务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管、分散了税务人员和精力,给违法犯罪份子有了操作的空间。


(四)查处力度不够。当前国、地税部门的管辖权限有一定局限性,征管信息相互共享不畅。在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人员一般只注重纳税户账簿和凭证的检查,而对取得发票的检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在发票检查过程中税务部门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调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我区木材行业发票违法犯罪打防与对策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主要是违法犯罪份子处心积虑虚构业务、伪造单据合同、空转资金等手段蓄意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管理人员职业也给违法犯罪份子可趁之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二)运用“互联网 ”信息化管税,降低管理风险。“互联网 ”数据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应用,形成巨大的信息能量,构建预防信息化网络,充分利用“互联网 数据”,对于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等敏感数据,建立合理的监控指标、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预警系统,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及时跟踪核查,降低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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