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生育保险办法向员工发放的生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冲突吗?
已经加入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未加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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