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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国家税务局街口(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地址)



付某于2016年4月17日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从化市街口街某处房产,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交易价62.5万元,建筑面积157.9平方米。在交易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认为原告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付某主张的房屋老旧漏水、小区没管理、居住环境差、税收高等说明价格偏低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核定调整其计税价格。从化区地方税务局街口税务分局应用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核定其交易价格为3.0761万元,并作出核定通知书送达原告。原告及转让方在存量房交易价格计税核定通知口书上签名确认,对核定结果均未提出异议,当场以73.0761万元的核定价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了税款。后付某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申报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被告通过评估核定的价格,原告并未就此向被告从化地税局街口分局提出正当理由,被告从化地税局街口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对交易房屋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的评估系统进行评估,核定计税价格,并告知了原告相关救济途径,所作存量房交易价格计税核定通知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行使核定征收权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二手房价格评估系统评估交易价格有其合法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非常多,所以即使税务机关在作评估价格已经考虑了相关因素,但仍有一些房屋成交价格远低于评估价格,那么何为正当理由,法院没有作出评价,相关文件也没有明确,那么可以参照财税发【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来判断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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