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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近期,针对健之佳药店卖“假药”不满处罚起诉成都市监局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即二审又被驳回,维持原判,同时该判决为终审。


2018年10月11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原告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记录载明:现场未发现“燕窝(生产商:安徽省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库存;查询店内计算机系统,显示该店于2018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共销售“燕窝(商品编码:1151087)”共3000g,金额合计117000元。


2019年3月12日成华区市场监管局经合议后,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原告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500元;2、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2925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90000元。


不服气:起诉成都市监局 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针对上述燕窝能否认定为假药,一审法院表示,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原告销售的燕窝系假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建设路药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止一次卖“假药” 两次“售假”被查仅隔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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