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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筑业统一发票(施工企业开具大量服务发票合理吗)

关键词

60民法典-03合同-买卖合同-异议期间-期满效果 18征管-02发票管理-开具保管


法院观点

深圳公司超过了检验期限未提出质量异议,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深圳公司质量抗辩论点并不成立。


至于税率变更导致的发票问题是否开具发票及开具何种税率发票属于税务部门处理范畴。深圳公司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的数额均不确定,故深圳公司要求东莞公司赔偿税率损失和发票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


当然,前两个阶段并非必须的,笔者认为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取回发票的损失,当然诉讼请求是违约损失,并非开具发票的。法院可以在违约责任中判定未开发票的损失,在庭审阶段确认供应商是否愿意开具发票,否则就直接判处损失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在采购商,供应商也可以提出减少损失的证据。很多法律人士抵扣了没有发票的损失,没有发票除了损失13%的进项税额,还损失了没有发票列支的25%的票面金额,还不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损失至少是不含税金额的38%的,发票是决定业务盈利亏损的关键因素,有多少行业的纯利有38%?法律同人想一想,如果出差回来没有发票,你是否能够报销费用呢?而且开具发票对于销售方是容易解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过于迁就违约方,其实对守约方就是一种伤害,也不利于降低守法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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