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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存量房的契税计税依据(合肥市二手房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营业税:根据财税【2015】39号文件规定:自今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字[1994] 020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5月13日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其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缴纳契税,即按2%缴纳。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缴纳契税。


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纳契税。


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缴纳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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