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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摊协议发票如何处理(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怎么填)


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与甲方共享电力。供电局向甲方开具了电费单,但甲方拒绝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能否将甲方发票复印件及拆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服务发生的费用应当分摊,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以发票和拆分单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企业以企业出具的拆分单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中国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发生的费用,采用分摊方式的,应当以发票之外的其他对外凭证和分页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其他共同接受非应税服务的企业,应当以该企业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19条规定,出租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水、电、气、空调、采暖、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等应税项目的,企业租用(包括以单一承租人身份租用)办公楼、生产楼发生的网络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人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应当将出租人出具的其他对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三类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共同办理,但不限于这三种服务:


第一、维修服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共同处理。因此,共享电力不适用于拆分订单。


第二、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服务。


第三、仅限于水电等租赁资产产生的费用,包括水电等货物。


因此,非租赁条件之下企业栋发生的水电等非人工费用,如果施工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的水电费用,则费用分摊表(或费用分摊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水电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也解决了建设单位进项税额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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