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问题:我们公司采购了一批价值15万印有公司Logo的文创用品用于赠送客户。 在核算时,是作为成本转出视同销售处理吗?
这是在一个财务大群里抛出的问题,多数人赞同应该视同销售。
这个问题是会计在日常业务中很频繁遇到的业务。
我们对购买货物用于广告业务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进行详细分析。
1、根据2019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41号公告,将购买货物用于广告时,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汇算清缴时需要分别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3、4行次,进行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
通过上述调增调减,企业不需对该行为再额外支付税款。
2、按照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收入第7项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情形2的实务操作指引,公司按照产品公允价值(进价)作促销费用。
将该产品用于广告宣传时的会计处理:
第一个分录: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个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通过上述一进一销的处理,企业增值税税负为0。
3、该购买货物用于广告业务视同销售收入,会增加企业计算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销售收入确认基数,会影响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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