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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征税申报表旧表(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由一个主表和若干个附表构成,列示了一个纳税年度内会计口径的收入、成本、费用,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等明细,集中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该报表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纳税遵从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正确进行核查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案例一:模糊项目,精心隐藏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制造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扣除类项目调整“其他”中,填列调减金额11362408.12元,这一内容的填写无非是想说明,该单位在申报表正列举扣除项目之外,有11362408.12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会计上未认定为成本或费用,“应当扣除而未扣除”,所以要纳税调减。较大的数字和通过比较模糊的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于是要求对方提供该项目调整的明细,但对方财务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这反而加重了检查人员的怀疑,经过多次政策宣传,被查单位终于提供了“其他”项目调整的明细,经核对,检查人员发现,11362408.12元调减有多项内容,其中绝大多数确实属于“应当扣除而未扣除”,但混在其中的一笔431276.88元支出是“补缴个税”,询问财务人员,检查人员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被查单位在进行产品推广时,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未代扣个税,后经审计发现了这一问题,在无法向客户补扣个税的情况下,决定由单位负担,而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已经负担了个税,又不想在所得税上“吃亏”,于是被查单位使将这笔税款支出精心隐藏在“其他”项目中申报“扣除”,结局自然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案例二:以退为进,欲盖弥彰
  
检查人员在核对一家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看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资产调整类项目“固定资产折旧”中,填列调增金额75000元,对应查看了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显示,因折旧的税会差异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000元。主动申报纳税调整增加,但检查人员凭直觉判断,这个调整有问题。原因很简单,折旧纳税调整增加正好是整数不符合常理,因为考虑到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等因素,折旧的计算,即使按直线法,计算出的调整增加额正好是整数的概率也极低。当把这个问题向被查单位财务人员提出后,其不置可否,原来,该单位会计核算极不规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经常变动,新接手的财务人员在制作折旧计算表时,随意找出了上个年度的一个旧表,直接按旧的数据计算出折旧金额并计入成本,可是其中两台大型设备已经提完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但由于调整数额较大,被查单位不愿缴这么多的税,就想了一个以退为进、“蒙混过关”的办法,随意填写了一个整数进行申报,“欲盖弥彰”的结局自然也是补税和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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