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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房屋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律师答复: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房屋权属的有效证明,且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效力要高于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之规定,若当事人不慎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登记簿,来作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有效证明。


最后,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若当事人遇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的情况,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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