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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转让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三年后)


【实务观点】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转让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营业执照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被裁定三年不予受理。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公司: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北京中辰信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南京鑫海香酒店有限公司。


❷中辰信泰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1.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9)建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不能证明鑫海香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该院仅裁定中止执行,未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且该裁定书记载鑫海香公司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因此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鑫海香酒店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2.对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三年条的理解,法院应当对债务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本案鑫海香公司无法达到破产清算条件。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基本都是由于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原审法院以鑫海香酒店未能偿还到期债务作为认定鑫海香酒店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依据,必然导致大量债权人无法选择强制清算这一路径,架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


❸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鑫海香公司于1997年11月7日设立,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年后楼区中山路57号,注册资本157万年后元,法定代表人沈秀珠。公司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副食品、卤菜、酒及饮料、厨房设备、炊事用具销售。2002年8月7日,鑫海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审法院另查明:南京大贺广告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现更名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南京分行)、南公司京亿亿商场、鑫海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宁经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鑫海香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一次性归还中营业执照信南京分行贷款人民币1被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因鑫海香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1999年7月21日,中信南京分行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该院查明鑫海香公司已歇业,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已可延期执行,该院于2000年6月9日作出(1999)建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998)宁经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后中信南京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该办事处又将债权转让给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将债权转让给中辰信泰公司。


❹原审法院观点:


鑫海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本案中,直至申请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仍未吊销能清偿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鑫海香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中辰信泰公司仍坚持申请对鑫海香公司强制清算。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中辰信泰公司对鑫海香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❺二审法院观点:


鑫海香公司2000年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且直至中辰信泰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仍未能清偿债务,原审法院认定鑫海香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并无不当。鑫海香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转让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吊销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中辰信泰公司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申请对鑫海香公司强制清算,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中辰信泰公司对鑫海香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并无不当。


❻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中辰信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已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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