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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率表按个税起征点5000(新的个税起征点和税率)


日前,财政部和税务表按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税率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起征点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税率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所得税率)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通知》规定: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和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起征点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5000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个人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个人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和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所得税率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新的税额 应纳第四新的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5000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表按人所个税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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