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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施工项目个税能抵扣吗(个人所得税抵扣细则)

一、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项个人所得税目应该在哪申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吗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能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由此可以看出,建安企业异地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




二、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些?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施工制定。


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项目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跨省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个税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核算健全的企业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核算不健全的按照当地的核定征收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是跨省否还需要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细则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抵扣人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抵扣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所以,建安企业对于已经在异地交纳了项目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无须再回机个税构所在地进行重复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吗、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已经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当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如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单独计入企业成本费用,视为企业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细则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尽量健全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能税务部门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施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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