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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泾县工商局网站(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3月14日,安徽省工商局发布了工商局该省工商系统2015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以下是十大打假典型案例。


1、阜阳市工商局查处阜阳市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5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阜阳市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时存在小病大修的问题。2015年3月16日,阜阳市工商局随即对阜阳市晨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1月22日和24日,分别对皖k9B779和皖k9M633进 行车辆维修时,误导消费者并进行小病大修,对两台车点火线圈松动的故障,不但要求换四个缸的火花塞,还要求清洗节气门以及喷油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的 总经理潘某和当事人的维修技工张某进行询问核实,二人对上述两台车均为央视“3.15”晚会曝光该公司车辆维修时存在小病大修问题的事实供认不讳。两台车 维修项目均为一样,更换火花塞4个(96元/个)、油污清洗剂数量2瓶(52元/瓶)、节气阀清洗剂1瓶(120元/瓶),合计费用分别为608元和 608元,维修工时费556元和490元,共计2262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7日,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购进东风日产一系配件 材料,用于售后维修销售使用,其中购进汽车火花塞8个(80元/个)、油污清洗剂24瓶(28元/瓶)、节气阀清洗剂24瓶(120元/瓶)等配件材料, 合计89305元。当事人维修两台车材料款合计516元,违法所得1746元。


当事人在对消费者的车辆进行维修时,误导消费者并进行小病大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阜阳市工 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6元,并罚款17254元的行政处罚。


2、合肥市工商局查处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虚假宣传案


2015年6月30日,合肥市工商局网监局根据电子邮件举报,对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发布违规医疗广告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5年以来,当事人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在其自设网站 ( www.hfgryy.com)宣传“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是安徽省第一家国家三级皮肤病专科医院,现已被政府指定为合肥皮炎专业治疗基地。2014 年,卫生部正式指定国仁为5大疑难皮肤病疾病研究院”等内容,而事实上,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并未被评定为国家三级皮肤病专科医院及政府指定的皮炎 专业治疗基地。合肥国仁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合肥国仁青春痘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牛皮癣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白癜风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胎记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国仁性病研究院有限公司也未被卫生部指定为5大疑难皮肤病疾病研究院。


另查,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研创出内调外养、标本兼治的治疗顽固性皮炎的方法——中医抗敏 固本四联疗法。称“该疗法是中西医技术结合的全新给药技术,不损肝肾,无刺激,无副作用,当天止痒,15天根除皮炎。现已治愈各类皮炎患者21450包括 8541名疑难型皮炎患者,有效治愈率达99.7%”,并附有部分患者病历,包括姓氏、年龄、何时就诊、症状、诊断、治疗过程、治疗效果,患者照片等内 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一)、(三)、(六)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 为,分别罚款10000元,两项合并执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宿州市工商局查处江苏登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房屋销售虚假宣传案


2015年1月26日,宿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江苏登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简称:登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有虚假宣传行为,经批准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1月1日,当事人为应对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在所属泗县丹凤路“东城美 郡”小区的商品房销售点,挂出了“美郡清盘巨惠少量房源买一套送一套”的宣传条幅,以吸引广大消费者,促进该小区商品房销售,当事人的这则广告用语,省略 了中心词,语义模糊不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实际上,当事人所赠送的并不是商品房,而是顶层阁楼,但当事人在宣传时未对宣传的内容做详细的说明,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是买一套商品房送一套商品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宿州市工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六安市金寨县市管局查处手机连锁店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15年12月24日, 金寨县市管局梅山市管所接到消费者刘某投诉,反映其在金寨史河路王者手机连锁店购买手机,手机使用后出现自动关机现象,经该手机连锁店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连锁店以销售时已标注“美版机器不包退不包换”字样为由,拒绝退货退款。


接诉后,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梅山市管所执法人员对 此纠纷进行调解,并经投诉人同意,该手机连锁店免费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同时,执法人员认为该手机连锁店存在违法行为,梅山市管所启动“诉转 案”机制,经批准于2015年12月25日对该手机连锁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以799元/部的价格购进iphone5手机(美版), 购回后于2015年2月16日以2299元/部的价格销售给刘某,并向其提供了该手机质量保证单(N0:0000598),手机质量保证单上标注有“美版 机器不包退不包换,非人为因素本店保修一年”字样。手机售出后出现自动关机现象,经当事人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刘某要求退款。当事人以销售时已标注 “美版机器不包退不包换”字样为由,拒绝退款,当事人销售该手机获得利润为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泾县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 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金寨县市管局作出责 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5、淮北市相山区市管局查处淮北市良宇汽车销售公司隐瞒重大利害关系信息销售家用汽车案


2015年5月5日,淮北市相山区市管局接到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在淮北市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某品牌汽车在销售前经过维修,消费者多次与该销售公司交涉,要求调换汽车未果。


经查,2013年9月21日,消费者黄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从该销售公司购得某品牌汽车一 辆,价税合计224800元,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时,黄先生预付5000元定金,该公司承诺赠送2000元装饰。2013年10月17日,该公司以单价 180608.55元、税款30703元、价税合计211311.55元的价格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购进车架号为 LVSHFFAC7DF609637的福特汽车一辆。2013年11月3日,该公司将该车在本公司维修部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包括上中网更换、更换左前雾灯 罩、更换右前雾灯罩,送修人系4S站。2013年11月4日,黄先生付清购车余款后,将该车提走。其后,在黄先生将车辆送该公司进行第三次保养时,发现该 车曾于2013年11月3日进行过维修。


该公司隐瞒所售车辆交付前经过维修的信息,将该车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销售汽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淮北市相山区市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488.55元, 并罚款46511.55元的行政处罚。


6、芜湖市镜湖区市管局查处侨鸿国际购物中心销售虚假标注服装案


2014年12月24日,镜湖区市管局吉和市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侨鸿国际购物 中心“鄂绒皇”专柜购买的貂绒衫,标注为“100%貂绒”,但与实际不符。接到投诉后,吉和市管所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服装抽样送检,经浙江省毛纺 (针)织产品质量网站检验中心检验,纤维含量:锦纶44.7%、其他特种动物毛37.7%、羊毛17.6%,与明示标识“100%貂绒”不相符,判定为不合格 产品。


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 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经吉和市管所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2万余元,并赔偿消费者3万元。同时,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镜湖区市管局作出没收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87元,并罚款 30581元的行政处罚。


7、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查处蚌埠市鼎盛体育安徽省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篮球案


2015年3月初,蚌埠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体育场附近购买的“斯伯丁”及“NBA”篮球存在质量问题。经该局网监局对蚌埠市鼎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网站进行监控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销售“斯伯丁”及“NBA”篮球的现象。


5月12日,该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掌握的线索,邀请“斯伯丁”及“NBA”在中国的维 权机构杭州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禹会区金域名城24栋10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标称为“斯伯丁”及“NBA”篮球660只,标称 为“NIKE”篮球340只,经过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的杭州安徽省捷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初步鉴定,上述篮球涉嫌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 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篮球和用于网上交易的3台电脑主机进行暂扣。5月13日,该局根据当事人供述对其位于蚌山区定庵村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厂房内有6台生产机器,机器旁有散落的“NIKE”商标标识和生产模具以及标称为“NIKE”牌的篮球288只,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委托加工协议,侵犯了“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据当事人介绍,上述产品均在网上以49.9元/只的价格销售,现场查扣总货值金额64271.2元。经该局委托,蚌埠市公 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当事人用于销售的电脑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认定:当事人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共利用盛世运动户外店 (ssyd-iig.taobao.com)、鼎盛户外运动( http://rate.taobao.com)、王者掌控 (shop114910266.taobao.com)及名邦运动( https://shop114687358.taobao.com)互联网销售了 150余万元上述商标侵权产品。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该案侵权商品的货值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2015年7月8日,该局将此案移交蚌埠市公安局处理。


8、宣城市泾县市管局查处宏伟宣纸工艺厂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3月17日,宣城市泾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村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巡查中发 现,泾县宏伟宣纸工艺厂未经“★”红星注册商标受让人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的许可,擅自加盖与“★”宣纸注册商标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成近似的“★”内 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未经泾县市管局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伪造“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侵犯“★”红星注册商标(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专用 权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嫌侵犯专用权但尚未售出产品予以扣押和查封,并于当日对该厂涉嫌侵犯专用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网站,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的9刀三尺、120刀四尺成品书画纸上,擅自加盖与“★”宣纸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擅自伪造“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标价三尺52元每刀、四尺100元每刀,进行 经销营利。当事人该批产品加盖的“★”内嵌“五星牌”字泾阳县样商标印模与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侵犯,至案发当日2015年3月17日止,当事人该批侵权产品系首次生产尚未售出,被泾县市管局依法扣押。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工商局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为12468元,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泾县市管局作 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采用伪造企业名称的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加盖“★”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和伪 造“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企业名称的三尺书画纸9刀、四尺书画纸120刀,没收“★”内嵌“五星牌”字样商标印模1枚、“安徽省泾县五星宣纸厂”简繁体 字样企业名称印模各1枚,并分别罚款22000元和3000元共计25000元的行政处罚。


9、淮南市工商局查处徐二虎销售侵犯“现代”“起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5年7月23日,淮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接到“现代”、“起亚”注册商标持有 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大通区洛河镇国际汽配城6幢104-105号的徐二虎(大通区洛河镇志杰汽配商店负责人) 销售侵犯“现代”、“起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徐二虎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现代”、“起亚”的文字、图形及字母组 合商标专用权,具体为:1、标注为“现代”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的各类汽车配件442个;2、标注为“起亚”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的汽车配件68 个。该局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至7月分批从山东临沂威杰汽配、合肥宏德汽配购进涉嫌侵犯“现代”、“起亚”的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具体100种汽车配件型号和进、销货价格略)。当事人销售的10种侵权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210元。


经第三方鉴定公司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00种汽车泾阳县配 件侵犯了“现代”、“起亚”的文字、图形及字母组合商标专用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侵权汽车配件均无任何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 配件的违法经营额合计15141元。


经查,当事人未经中泾县国黄金集团授权,擅自制作标有“中国黄金和二个手镯图形”的广告牌在 店堂内悬挂,并制作标有“中国黄金、品种、含量、重量”的标价签挂在从合肥黄金珠宝批发市场购进的黄金、铂金饰品上,用于销售黄金、铂金饰品,违法经营额 3545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枞阳县市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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