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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财务审计报告(宿州市财政局会计网)


三家厂好聚未好财务审计散


为账目打起了官司


2017年3月份,在宿州市公安局经侦网大队的主导下、三家股东共同确认委托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明晶公司财务进行了专项审计。


2018年3月份,安徽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经审计,贵公司五报告家银行流水后显示:2008年8月27日~2016年财政局12月31日期间,股东王某应付公司4305489.27元,股东陈某某应付公司595090.08元,公司应付股东徐某某(徐女士)5054317.22元。不包括利息。”


最近一年多来,关于明晶公司的账目问题,徐女士和王某、陈某某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州市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5月13日州市,徐女士的代理律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王会计某、陈某某尽快根据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偿还应付款项。陈某某的代理律师当庭辩称,宿州该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高院裁决发回重审


2018年5月份,宿州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网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只能让渡股权,而无权转移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财务审计而该会计案中的《股份转让协议书》,除了转让股权,还对明晶公司的土地、厂房以及童车厂相应的资产进行处置。该协议如实际履行,将处置明晶公司的部分财产,侵犯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亦降低明晶公司的偿债能力,一定程度上损害明晶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该《股份转让协议书》无效。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不服宿州中院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决。省高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部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应当针对各方当事报告人之间宿州的债权债务关系等财政局基本事实予以进一步审查。省高院做出裁定,撤销宿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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