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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核定征收案例(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该公司2021年10月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以下资料:


1、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股东会议纪要。


2、股权转让协议;


3、侯某、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以下问题:


1、事先报告义务: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该公司在2021年10月8日才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变动情况的会议纪要;


2、纳税申报义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事后报告义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当事人辩称,陈某将个人原有公司50%的股份(个人投资的750万元整)作价610万转让给侯某。无转让所得收入,所以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事后报告义务。


但是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2020 年资产负债表时发现,该企业2020年末资产总计1,368,826.20元,其中流动负债-102,088.13元,实收资本1,500,000元,未分配利润-29,085.67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470,914.33元。该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7,913.96元,在建工程538,481.39元。


总所上述,税务机关认为该纳税人陈某的投资成本750万元已经远远超过该企业的全部资产5倍以上,不可信。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税务机关按照该企业财务报表提供的资料核定其股权转让成本,陈某转让该企业的成本应该为75万元。


陈某也可能真正出资了750万元,现在因为其他原因退出所投资的企业乃天经地义,但是当时作假账务,逃避国家税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推翻以前的根据账务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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