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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个案例:
某企业职工2005年8月开始退休,过了不久后因病去世,职工家属要求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只能继承领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而不能继承个人账户中企业缴纳的部分。家属不理解,与工作人员争吵起来。
这里引申出今日晓虎君想普及、探讨的知识点:
1、什么是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呢?
2、如何取出个人账户里面的钱,有什么规定?
3、能否提前支取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呢?
我是社保专员,下面以我自己的经验来分析解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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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先说概念: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来看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由此,引出案例养老保险里面“个人账户”的概念。
个人账户也称个人基金账户,这个账户是以个人身份证为依据,由国家为每一名参保养老保险的职工设立,终身不变。
个人账户包含的内容:
-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里,从个人工资里扣除的部分,数额大约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 当年个人账户里的缴费本金,以及历年累计下来的资金,最后储存生成的利息。
个人账户的三个含义:
-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为强制缴纳,强制储蓄积累。
- 职工本人的个人账户归个人专有,不具备社会互济功能,就是说,自己的资金,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是别人是无法使用的。
- 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里的资金,用来为职工按月支付养老金。
个人账户的资金,如何支付:
第一:当参保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定居终止养老保险缴费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
所以文章开头的问题,个人账户里面的资金,能否提前支取呢?
答案是不可以。只有退休后,用来支付养老金,或者出国定居,才能够提前支取。
第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
第三:当参保职工在职时候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家属继承的是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 职工个人账户继承的金额,应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职工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这在《社会保险法》里有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好了,再补充两个小知识点:
- 1997年7月,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里规定:个人账户包含两个部分,一是个人缴费工资的8%,二是企业缴费工资的3%划入个人账户。
- 2005年12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个人账户进行了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个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总结:
以上政策知识,晓虎君介绍的差不多了。
现在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大家请看:
第一种情况:
凡是在2005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里均包含两部分资金:
其一是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其二是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
针对这种情况,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家属可以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家属不可以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
第二种情况:
凡是在2006年1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个人账户里均只包含一部分资金:
只有职工本人工资的个人缴费部分,大约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针对这种情况,因为职工个人账户的钱全是自己的,所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职工家属可以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所有资金。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法》 2018修订
2.《社会保险学(第二版)》 主编:孙树菡
3.《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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