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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以基金的会计报表格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报表包含)


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账务处理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因出资方式灵活且可避免“双重征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基金的投资可按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因此,该类基金有以下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出资人将基金投资视为投资一项金融产品,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管理人根据LP账户审计报告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同时根据合伙协议,将收回的红利、股息作为持有期间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先冲减投资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后,再确认投资收益。这一处理办法遵循了稳健地原则,且和合伙协议的规定一致。


(1)投资的确认及初始计量。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总价款)


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后续计量-被投资公司经营结果对基金的影响。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反之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处置投资。


借:银行存款(净售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增值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净贬值额)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2、长期股权投资。


出资人将基金投资视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合伙企业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在这一处理方式下,投资人将收回的红利、股息收益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入账。而投资收回及其他收益,在冲减其对应投资本金后作为投资收益在当期确认。同时,还需要根据基金占被投资公司的投资比例及基金是否对被投资公司存在重大影响或控制的情况,在后续计量时选择按照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1)投资的确认及初始计量。


借: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入账)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总价款)


如果基金是按照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投资项目,“资本化”或直接“费用化”交易费用都是允许的,只要对所有投资项目统一应用“资本化”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即可。


(2)后续计量-被投资公司经营结果对基金的影响。


①成本法:若有减值,调整账面价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②权益法: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公司发生净亏损则作相反会计处理)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或做相反的分录)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处置投资


①成本法:


借:银行存款(净售价)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②权益法:


借:银行存款(净售价)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或借记)


投资收益(差额,或借记)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结转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除股息、红利收入外,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LP投资人收益的确认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认为是基金产品,LP投资人将在投资收回全部本金后才能确认收益。而如果认为是长期股权投资,每笔投资的收回都能带来损益,投资收益随着投资项目确认。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难评判其优劣。






公司制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公司制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的形式组织,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以“购买基金公司股份”的方法认购基金,成为基金公司股东。因此,与合伙制基金相比,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报表调整其公允价值,并根据不同情况,在后续计量时选择按照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核算方式及分录同“(一)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2.长期股权投资’”。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模式展现了信托在实业直投、核心资产管控、补充项目资本金以及主动管理风险等方面的优势。相比传统的债权模式,股权交易模式相对较为复杂,也给信托项目层面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业务类型:


1、“名股实债”类业务。


名股实债”实质是一种质押融资行为,信托计划资金在投资项目公司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由交易对手或其关联方按事先约定的回购价格向信托计划回购原先转让的或增资形成的项目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是以原先信托受让或增资项目公司股权的价款加上按资金占用时间以及固定的溢价率计算的固定回报为原则确定,与实际回购时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无头。在这一过程中,信托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最终收加的是保证本金的固定收益,因此并未真正承担与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就经济实质而言并不属于权益类投资,可将该类投资划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股权受益权)投资款。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溢价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投资收益


(3)项目结束收到回购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他应收款


投资收益


2、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


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名股实债”类业务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各类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为保障受益人收益并防范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常和其他基础权利综合运用进入信托计划。目前较为流行的运作模式为:信托计划对外募集资金,以股权形式进入项目公司,该类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开发商或其关联方以其对项目公司的债权认购信托计划次级权益,充当次级受益人。


在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中,股权投资部分退出时的价格通常为其公允价值,依赖于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信托计划实质承担了房地产项目的经营风险,可将该类投资划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投资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存续期确认或收取利润分配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项目结束转让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无论哪种运行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核心均是权益性投资,均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备的要求判断应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


一般原则是:(1)如能对此类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等日常运作事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2)如果对此类基金的募集、投资决策等日常运作事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则进一步考虑基金份额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确定,若能可靠确定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反之,则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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