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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英语(基础设施公共建设的英文)


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公共场所标识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表示,随着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加速推进,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外语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与城市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提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更好服务于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


草案共6章35条,旨在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促进本市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国际化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对外交流交往的语言环境。


草案提出,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六类场所应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草案提出,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应当使用外语标识标示信息的种类以及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目录,由北京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


草案提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规范,参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通常的外语使用习惯、国际惯例。


北京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应当与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同时,应当收集、整理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典型案例,对公共场所常用外语标识提出符合规范的译写方式,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


鼓励外籍人员学中文


草案提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景区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招募外语讲解员、外语志愿者,提供外语导览和讲解等服务。


条例所称外语标识,是指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的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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