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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山西对境外回国人员的最新规定)

晋煤集团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范围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降低用工成本,有效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经过集团公司招标程序,入选供应商库的公司。


  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工的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


  第四条 劳务用工是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使用在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管理、专业技术和核心类操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工。


  对环卫、保洁、门卫、保安、服务员、厨师、装卸、搬运工等简单重复性、后勤服务类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


  第五条 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属于企业任职条件要求较低的低端业务岗位或生产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六条 用工单位的合同制员工原则上不得与劳务工混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混岗工作的,应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劳务用工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劳务用工的审批、备案;负责劳务派遣公司供应商招标入库标准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根据财务中心提供的用工单位劳务费用清单,核查未审批的劳务工。


  第八条 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负责劳务派遣公司的招标入库工作。负责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意见,办理外包业务的招标审批事项。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将用工单位每年发生的劳务费用明细提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并会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用工单位列支的劳务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用工的报批,负责从供应商库中选取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劳务工进行管理;负责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日常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管理、派遣、培训、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工伤和劳务争议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用工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劳务用工计划,使用劳务工。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用工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劳务工。


  第十三条 本文下发之日起,集团公司所属晋城地区、长治地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时,须从集团公司确定的供应商库中,通过报价比选等方式选用,且每次参加比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使用供应商数量的2倍,最低不得少于3家,同时建立比选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当前使用的劳务派遣公司,在集团公司确定供应商库内的,可继续使用;不在供应商库内的,合作期限未满的,可延续使用至合作协议期届满,但最迟不得超过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半年。用工单位重新选用劳务派遣公司时,须从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中选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须将劳务工基本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晋城地区、长治地区以外的用工单位可按照经济有效的原则,使用当地劳务派遣公司。选用的公司应符合《晋煤集团劳务派遣公司供应商入库标准》规定的标准。用工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将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信息和劳务工基本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凡使用非集团公司确定的供应商库内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单位,合作协议期届满或到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半年到期,仍继续使用者,将按照《集团公司市场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红线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劳务派遣期限,劳务工工作岗位、人数、工时和劳务费,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劳动保护和工伤处理,劳务工的遣返、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务工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劳务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 劳务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公司及时办理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使用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劳务工而发生的劳务费,按照“支一罚二”的原则扣减相应金额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集团公司市场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红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使用劳务工的;


  (二)使用非集团公司供应商库内劳务派遣公司的;


  (三)更换劳务工,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未及时在人力资源系统变更的;


  (四)劳务工不胜任工作、长期不在岗或自愿辞职而用工单位未及时退回的,并未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核减的。


第四章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公司要依法与所派遣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为劳务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建立培训制度,对劳务工进行企业规章制度、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牵头对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时结合动态考核结果、半年考核结果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标准化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议意见。年度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半年考核。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由用工单位按照《晋煤集团劳务派遣公司考核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打分,将评价打分结果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打分结果须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动态考核。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不定时抽查,每年对每个劳务派遣公司至少抽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


  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考核内容分基础能力考核和服务质量考核两部分,采用百分制。


  (一)基础能力考核(分值30分)


  基础能力考核主要内容有资质信誉、公司业绩、财务实力、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等方面。


  (二)服务质量考核(分值70分)


  服务质量考核主要内容有:人员招录、日常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保障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合格:综合评估合格的,继续使用。


  (二)不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终止服务许可,三年之内不得参加晋煤集团组织的供应商入库招标。


1.动态考核和半年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70分及以下),其中,每次基础能力考核项不达25分者,视为不合格。


2.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视为不合格,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使用。


1.因违规违纪,被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


2.以商业贿赂方式请托有关人员指定或介绍业务的;


3.有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4.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的;


5.服务极差,用工单位特别不满意和具有其他不良行为,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认定,列入“黑名单”的。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要对劳务派遣公司履行协议、规范管理、劳务工待遇兑现、社保缴纳情况等随时进行监督,并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反馈,对于具有“黑名单”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将及时终止其服务许可。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供应商库不足10家时,启动招标程序,补足15家。


第五章 劳务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务工的招聘,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组织,用工单位参与,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经劳务派遣公司授权后组织。凡录用者,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用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劳务工招聘条件,由用工单位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制定。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技能等级、工作经历等任职条件。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应在新员工到岗前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体检报告等要在用工单位备案。同时用工单位将劳务工基本信息录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人员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对劳务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与管理制度。对劳务工实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严重违法违纪者列入晋煤集团“黑名单”,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用工单位不再使用。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四)因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


  (五)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工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晋煤集团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晋煤集人字〔2012〕6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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