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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制容错机制(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法瑕疵)

本微讯 甘肃省国税局近日制定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充分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紧密依据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工作指引》,对符合条件的6类税收执法过错,分别明确了10种不予追究责任、4种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办法》明确,容错纠错只适用于对上级和本级国税机关监督部门发现并确认的执法过错等6类过错行为,如过错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办法》规定,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因业务流程或者税收业务相关软件存在疏漏或者发生改变”、“因税务行政相对人自主申报错误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涉税信息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诚信纳税义务”“相关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逻辑关系相互矛盾”等10种情形,导致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具有“情节轻微,未造成税款损失和危害后果,未产生社会负面舆情或恶劣影响”等4种情形,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在实施中,符合容错条件和情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相关国税机关或执法人员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申辩等程序分步进行,与总局《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工作指引、内控监督平台操作流程紧密衔接。对经容错不予追究责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个人,除特殊情况外,其年度内各项考核不受影响。


据介绍,随着近年来各项改革任务加速推进,各项税收政策密集出台,基层一线国税机关和执法人员普遍反映征管执法和服务任务较繁重,工作压力增大,管理风险增加,同时,甘肃国税系统近年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严格规范执法,执法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力度持续加大,导致基层执法行为出现“干活越多、出错越多、追责越多、考核越差”的不良循环,基层税务人员中出现了怕担风险、怕被追责、不愿担当的现象。


针对这一实际,甘肃省国税局组织人员查阅相关制度,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结合本省征管实际以及基层诉求,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起草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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