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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39号公告)






云关通东莞进出口关务软件顾问提醒:减免税设备使用年报就是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减免税年报),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那么减免税设备使用年报该怎么办理?云关通东莞进出口关务软件顾问请你收好这份办理指南!




1.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减免税年报会有什么后果?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2.减免税年报是向申请单位所在地海关申报吗?


例如天津关区,减免税申请人应向其减免税货物审核确认地海关递交减免税年报,不一定是其所在地海关。




3.减免税年报有固定格式吗?


请按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公告的附件19格式填写(格式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4.减免税年报申报的截止时间?


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当年的3月31日。




5.进口的所有减免税货物都要报告吗?解除监管之后是否仍需要申报?


减免税年报不需要报告所有减免税货物,需要报告的是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6.减免税年报的其他注意事项?


1)减免税年报需要申请单位的法人签字。


2)减免税年报填写申报重点应按照年报附表1中内容自查。内容较多的,可另附详细说明。




以上就是减免税设备使用年报相关的办理指南,多多了解熟悉就没有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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