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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返还土地出让金义务(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谁担责)

柴先生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一家企业,九年前在得知某国土局的土地正对外挂牌出让,随后柴先生便向该国土局提交申请交纳保证金2亿元,没过多久竞得地块与国土局和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交纳土地款1726686826元,次月柴先生设立置业有限公司。





办案结果:


受柴先生的委托,根据柴先生的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我们律师团队进行调查分析之后认为,涉案地块已违反相关法律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其财产权益。在专业律师指导建议下,柴先生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本案中,就柴先生出具的相关材料、出让金的支付方法及违反合同的相应规定等。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解除《成交确认书》并退还柴先生竞得地块款项,同时某国土局返还2亿元竞买保证金,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最终柴先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件支招:


其实生活中这类案型并非少见,对于判断某政府部门机关是否符合法律及程序规定,主要看是否满足了以下基本流程:


1、是否平等对价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作为受让方合同目的,是以支付出让金为对价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对土地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等活动,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


2、用地是否符合规定


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上,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明确发文要求,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完成安置补偿、做到净地出让。


3、何时赔偿相应利息及一般如何计算


土地状况未尽到充分、谨慎的审查义务,在利息方面的损失须承担,协商不成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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