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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企业税负率计算公式(汽车修理行业税负率是多少)

企业税负实际重点就是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面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增值税税负,希望对大家日常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增强税收风险意识

伴随税收征管系统的技术化、现代化、数据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控力度逐渐加强,企业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会寸步难行。企业涉税风险已经日益成为经营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税务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企业要长远发展、降低税负,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



强化企业流程管控

真正的税收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生产经营就没有税收。所以降低税收负担,就必须强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税收管控。


1.业务内容提前策划。


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生产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即使是相同的经营过程,对税收因素考虑充分与否也直接决定了企业缴税的多少。比如,小汽车属于高能耗产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的形式对小汽车生产行业进行限制。汽车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如果厂家将某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升,则按9%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同一类型车辆的排量设计为2.51升,则需按12%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厂家在设计车型时,就充分考虑汽车排量与消费税税率的关系,即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所以,企业如果能够在业务发生的最初环节就考虑税收问题,将会对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合作伙伴谨慎选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提前做好测算。同等价格情况下,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价格上有更多优惠,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


(2)合作伙伴信用评价的重要性。企业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轻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重则会有刑事责任。所以,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决定生产经营过程,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1.合同中应当明确对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当事人涉税信息。


一是应根据对方纳税资格的不同,对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进行约定。原则上购进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要求对方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合同中应备注双方重要信息,以避免开发票时出现错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一是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二是如果采购过程中涉及各类价外费用,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以及对方开具发票的相关事项。


3.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企业的所有应税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时,同一家公司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货物或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描述具体服务内容,以保证财务部门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准确适用相关业务的税率。


4.合同中应当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第二,为保证企业取得合法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如下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其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重新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在限期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明确开票方及时送达发票的责任,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四,合同中如果涉及因货物质量问题可以退货等事项时,应当同时约定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5.合同中应当明确“三流一致”的相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采购方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因此,为了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情况发生,必须在合同中对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相统一等事项做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来证明其货流的真实性。


发票开具与取得注意事项


1.票面内容要完整准确。一是企业信息完整。除个人消费者外,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均应在发票上注明。二是货物或服务信息完整准确。所购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等均应完整填写。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规范开具销货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②发票备注栏应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的要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又明确表述,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相关信息的增值税发票,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备注栏信息一定要按规定填写,否则为不符合规定发票,受票方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风险。


2.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要按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或取得发票,确保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杜绝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


货款结算时注意事项


货款结算时既要尽量避免替人家付款也要尽量避免替人家收款。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企业发生代收代垫款项等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应和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因此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代收代付的货款结算方式不符合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的相关要求,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相关风险。


谨慎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在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选择适用时,应进行周密筹划,以确保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1.不征税收入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不征税财政性资金在前期做了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资金运转形成费用和成本包括折旧摊销等时,也不得扣除。因此就决定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并不一定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有“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涉税事项,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免税优惠政策的选择适用问题。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但也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企业如果某一时期内购置大量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数额大、税额高,有可能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反而会保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降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除上述环节外,企业还应注意投资方式的谨慎选择、公司组织架构的合理搭建、对外宣传不宜夸大事实等相关事项,以确保税收全流程管控效果最大化。



动态测算

一、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二、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


(一)核算因素


通过以上公式我们来分析一下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中可知,当期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税额就越少,进项税额是影响应纳税额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看看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我国是实行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论是否实现销售,其进项税额全部从当期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全面营改增以后试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以进项税额的抵扣与销售收入实现之间缺少配比性,排除季节性原因外,这是造成很多企业“零”税负率或低税负率的重要原因。那么,要想实现增值税税负的真实性与配比性,除非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与应税收入的实现相匹配,而现实操作中这一点几乎不可能。


(二)经营因素


1、产品囊括的价值越多,增值税税负率越高


例如: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如果空调的最终销售价为5000元/台,生产空调可抵扣的成本是3000元。如果公司采用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那么,增值税税负会有什么区别呢?


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在同一家公司;


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分立。


方式一:交纳增值税(5000-3000)×16%=320元,税负为6.4%。


方式二:假设生产企业以4250元/台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5000元/台销售给客户,则:


生产企业:交纳增值税(4250-3000)×16%=200元,税负为4.7%;


销售公司:交纳增值税(5000-4250)×16%=120元,税负为2.4%


从以上不同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出,价值链分割将会导致各个部分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


因此,在比较不同企业的税负时,需要对两家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比较,不同的经营模式,税负不同属于正常现象。


2、不同的产品定位,增值税税负各异


我们在分析增值税税负时经常会强调同行业比较,其实,同一行业的企业因其产品的市场定位不同,其税负也将会有较大的差异。


例如:像咱们比较熟悉的苹果手机,其产品定位就是高端市场,产品品质好,销售价格贵。而咱们的小米手机,产品定位就是中低端市场,重视低成本运作,重视大众市场,市场容量大,赢在薄利多销。


由于企业产品市场地位不同,产品的毛利不一样,利润是增值额的一部分,利润越高,税负越高。


因此,同一行业中,做高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高,做低端产品的企业税负比较低。


当然,以上我所列举的影响增值税税负率的因素,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另外像销售产品是否包含运输、产品部件是自行生产还是外协加工、生产企业引领市场还是销商推广市场等都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也就是说,我们在分析增值税税负率的时候一定要全方位的来看待问题,不能单纯的从纳税申报表中去计算增值税税负率。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税局会根据当地、同行业来定一个税负,即应该交多少税(用百分比计算)。如果企业低于这个税负,系统就会发出预警,这时税局就会让你自查,甚至稽查。我们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6%或11%,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农副食品加工3.50%


食品饮料4.50%


纺织品(化纤)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4.98%


化工产品3.35%


医药制造业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0%


金属制品业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3.70%


电子通信设备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95%


商业批发0.90%


商业零售2.50%


其他3.50%


综上所述,要规范企业税收行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体系,要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运用税收手段,通过合同签订、业务实施、税款缴纳等各环节均实施有效税收控制,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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