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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土保持补费免征情形(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收费标准最新)

山东省水利厅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缴办法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供水工程建设中同时涉及工业用水和公益性用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工业用水比例确定计征数额。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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