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税务举报行政诉讼案件(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直接起诉)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9号,已经2019年11月21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之后,对税务局反馈的处理结果,能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呢?





这里我们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对检举行为进行一个定性,根据其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检举的受理范围对于“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这里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受理检举这一行为,其对于可以通过复议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是不予受理的,换而言之,检举更多救济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法解决的税务纠纷和事项。从这个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在完成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核实查验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举人,这样的行为不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之内。


下面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行终1211号李际锋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进行简要的案情分析。





01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日,李际锋向四川省税务局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请求: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安市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查处和答复职责违法,并依法认定广安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查办结果反馈单》(编号:2018001)和对李际锋的答复违法并依法查处广安市税务局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包庇四川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偷逃税费等职务犯罪行为和依法立案调查四川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偷逃国家税费的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2月3日,李际锋因认为四川省税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和答复职责,以四川省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国税总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四川省税务局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查处和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四川省税务局依法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和向李际锋作出答复。同年3月26日,国税总局作出税复驳字〔2019〕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02裁判要旨


李际锋要求四川省税务局直接查处四川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四川省税务局对此并无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故李际锋诉请四川省税务局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李际锋所提要求四川省税务局“查处广安市税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及被诉复议决定中的相关内容。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李际锋要求四川省税务局查处广安市税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该请求实质上系要求四川省税务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该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李际锋相关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03案件启示


一是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检举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不能使用的情况的救济手段。


这种手段不可诉,不可复议。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是检举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不是层级越高,权力越大,而是有分级有属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