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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惩罚法律(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


强化监管


首先,本次修订强化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力度。本次《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中明确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以信用监管为保障的监督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分别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事项、实施重点检查的情形等方面对省级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的报备事项。


其次,本次修订将促进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统筹联动的监管合力。在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中,仅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方面要求了“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等内容。而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则更加凸显了多部门共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这一监管方式。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用管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推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信息平台,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等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测”。同时本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报备和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和信息平台的监管模式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过程均将被纳入监管体系,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当前审计监管资源紧缺、多头监管导致的监管问题,而且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职业行为,对其进行动态、全过程监管。同时以信用监管为保障的联合惩戒机制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倒逼其恪守职业道德,提升自身执业水平。


再次,本次修订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当执业行为处罚力度及法律责任。在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仅有四条法条,且内容较为模糊。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方面,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金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暂停经营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方式。


责任扩容


而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极大扩充。从法条数量上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一章的法条数量多达25条。从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升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上限。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处罚金额上限为“违法所得的五倍”,而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则将其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严重违规情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本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其罚款金额提升为“业务收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除此之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选聘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次征求意见稿采取了处罚金额浮动的方式,将对其罚款限定为“项目合同(服务费用)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这一浮动区间。


第二,本次征求意见稿在提升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同时,还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地明确和细化。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首席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执行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等违法情形,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情节下的不同处罚手段。除此之外,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造成损失”的情形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不同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三种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审计收费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第三,本次征求意见稿区分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对于相关单位违法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造成委托人、其他利害人损失的情形,本次征求意见稿区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三种情形,相关单位将分别面临在不实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然而,虽然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对内容进行了较多补充和完善,但目前仍存在不足,可能会在实务中适用相关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判定造成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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