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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南宁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1)

2021年,南宁市大学东路瀚林广场小区业主兰先生交了2万元定金,预定一个7.8万元的微型停车位,当时开发商已开具选房确认函。近期,兰先生接到通知,他预定的微型车位变为标准车位,售价13万元,要加钱或换其他车位。兰先生认为不合理,律师表示,过错在于开发商,应由开发商承担损失。


兰先生的定金收据。


开发商开具的选房卡。


开发商开具的选房确认函。


兰先生实地测量,他预定的车位长度比旁边的标准车位短。


兰先生预定的微型车位后面有一块空地。


开发商:微型车位确实变为标准车位


据开发商广西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中心相关人员介绍,2021年,他才开始接手这一项目,并不清楚兰先生预定的是微型车位。经相关部门实际测绘,兰先生预定的微型车位确实已变成标准车位,长宽均达到标准车位的标准,并已拿到预售证。两种车位价格不一样,他们让兰先生重选其他微型车位或者补钱,兰先生不愿意。


对兰先生所反映的问题,他们已跟公司领导沟通,并将继续跟进,争取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律师:买卖合同已成立,应由开发商承担损失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韦才识律师分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该案件中,兰先生通过选房卡、确认函的方式,明确与开发商就具体的购买对象以及价格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部分合同支付了定金,应认定实际上车位买卖合同已成立。因此,从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真实意愿出发,兰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原约定的价格签订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至于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后,由于测绘原因导致车位面积增大,其过错在于开发商,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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