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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布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中世律所联盟·华商律师事务所


前言


作为文化传媒领域的一项重要产业,我国的出版行业正越来越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青睐。而因出版行业本身的范畴往往涵盖多个细分行业部门,对于每一个细分行业部门的外资准入政策,实际上并不是非常一致,法律规范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亦常有相左之处。为全面、准确把握我国外商投资出版行业的产业准入政策,笔者将从解读出版行业涵盖的细分领域入手,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整体的梳理。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出版行业范畴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出版行业的效力层级最高的法规为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16年修订生效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因此,按照出版活动的类别来划分,出版行业可以分为出版业、印刷业(包括复制)、发行业(包括进口);按照出版物的不同,则可以分为报纸行业、期刊行业、图书行业、电子出版物行业;除此之外,还包括《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所界定的网络出版业。广义的出版行业应该是囊括了《出版管理条例》所列举的出版、印刷发行等业务,从产品类别而言,包含了报刊、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出版物。


二、关于外商投资出版业的产业准入


根据商务部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网络出版服务”均被列入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也就是说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制作、网络出版服务均为外资禁止进入的产业类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出版”、“出版和制作”是指出版物的编辑制作,排除了印刷、发行等其他出版活动,也就是涉及出版物内容提供的业务,均是禁止外资准入的。


三、关于外商投资印刷业的产业准入


根据前述有关产业指导目录的分析,外商投资印刷行业应不属于禁止行业,但是否属于鼓励行业?如是,是否可以由外资独资持有?根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外商投资出版物印刷的,应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仅能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业务。而关于合资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因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印刷业对外资实际上实行的是有限的准入,即外方持股比例应低于50%。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约定,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于2012年12月12日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第1条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四、关于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行业的产业准入


根据现行有效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其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在较早之前便已放开,如2003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第18号令)中就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设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及独资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则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此处18号令和28号令所称的分销即指批发和零售。此阶段外资仅允许介入出版物的批发和零售,并不允许从事总发行业务。2011年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废止了18号令和28号令,将外资从事发行业务的范畴扩大到包括总发行在内的全部范围,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参与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活动,以及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发行活动。同时规定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2016年4月修订并于2016年6月1日生效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则进一步放开了出版发行行业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取消原《规定》中对外资、港澳台投资者设立出版物发行连锁单位的股权比例限制,取消外资只能以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限制,取消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外资不得控股的规定。规定对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区、市)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因此,目前可以说,出版物发行行业对外资的产业准入几乎已经全部放开了,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取消了总发行的审批制度,今后任一出版物批发单位均可与出版单位合作,从事某一出版物的总发行,即统一包销业务。


五、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出版行业的产业准入


六、关于境外出版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相关政策


因此,对于我国外商投资出版行业的外资政策,需要严格区分具体出版活动以及出版物的不同界定和要求,方能全面和准确地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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