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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 2004 178号文(夏府2009138号文件)

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液晶玻璃基板三期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和《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厦府〔2017〕178号)规定,依据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我局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对电气硝子玻璃(厦门)液晶玻璃基板三期项目提出以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在厂区内新建三期主厂房、废弃物房各一栋,并在新建和既有建筑内安装所需的变配电、尾气处理、废水处理、空压站、锅炉房、水处理设施等公辅配套设施,新增建筑面积29198.07㎡,并新增3条8.5代TFT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建成后年产8.5代TFT液晶基板玻璃1620万㎡,产品规格为3000mm×2280mm,玻璃厚度0.4-0.5mm。三期项目建成后,全厂总建筑面积124631.31㎡,共有9条8.5代TFT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年产量4860万㎡。


  二、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节能报告。节能报告主要依据适当,内容、深度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相关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合理,方法科学,结论比较准确,节能措施基本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能源消费种类是电力、天然气、柴油。年电力消费量为9947.47万kWh,折合为12225.44吨标准煤(当量值);年天然气消费量328.88万m³,折合为3993.59吨标准煤(当量值);年柴油消费量14.74万m³,折合为21.48吨标准煤(当量值),项目综合能耗为16240.51 吨标准煤(当量值)。主要耗电设备为工艺熔融系统设备和公辅设备等。根据节能评估报告,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293.99kgce/万元(当量值),远低于玻璃制造业9tce/万元的水平,属于行业中高附加值、低能耗的先进水平。本项目在原有厂区内扩建,并通过工艺改进大大降低了单位产品能耗。以“十三五”双控指标数据作为参考,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占厦门市“十三五”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为1.94%,对厦门市能源消费增量限额有一定影响。项目增加值能耗对所在地单位GDP能耗的影响程度为较小影响。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变压器、风机、水泵等有能效等级的设备应选用节能型产品,并根据工况选用带变频方式的电机。


  2.优化变配电室布置,尽量使其位于负荷中心,并就近采用无功补偿方式。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节能报告作为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及后期运营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到节能减排、安全施工。


  (四)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落实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情况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六)项目投产后,应控制年能源消费量、能耗指标等不高于报告书测算值,严格按照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要求进行管理。


  四、相关说明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若超期未建(未开工),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市工信局申请延长有效期。若超期未建且未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申请未在失效期前获批,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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