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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8号公告零星(2018年第28号公告及公告解读)


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们一起来帮他分析一下。



1、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政策分析


“小额零星业务”概念源于2018年第28号公告,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在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只要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方的支出必须取得发票。


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业务的支出可以不取得发票,凭借收款凭证可实现税前扣除。收款凭证需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对于企业来说,一些无法取得发票或者取票成本太大的支出,采用收据进行扣除有了合理依据。


如何判断“小额零星业务”


28号公告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但在实务中,既要考虑增值税起征点,又要考虑免税销售额。


n 增值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在线答疑:增值税的起征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执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16]36号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n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


国家推出了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从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




海南税务、重庆税务等作出了官方答疑:




1、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个人手中购进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从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人手中购进货物、服务,必须取得发票(包括免税发票)。


举例:


张三长期为A公司提供保洁服务,每月收入5000元,超过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A公司的建议下,张三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成为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自然人可以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代开免税发票。A公司取得免税发票,可以税前扣除成本费用。


2、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手中购进货物、服务,如果单次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取得收据,超过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


举例:A公司食堂从小商贩手中购进农产品,单次不超过500元,每次可以取得手工收据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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