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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异常名录移出申请表)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移出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异常


(六)非经营上市股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发起人已向发起人之申请表外转让股权或公司已增加新股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按照总局文件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申请表全体发起人承诺。因此名录只有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东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完全山东一致的,方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压名录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


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山东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如在30日内未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简易注销程序会自动关闭。如想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必须重新进行公告。


简易注销有了容错机制


原简易注销制度规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如存在不适用八种情形的,简易注销程序将被强制关闭,且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此次改革,对因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二)(三)(五)原因被关闭异常简易注销登记的,设定了二次申请的途径。企业只要移除经营异常名录、被冻结股权(投资权益)移出解除、出质或动产抵押办理了解押、分支机构完成注销后,仍可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开发了经营简易注销全程电子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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