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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167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凤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二区皇嘉商务中心B314。


法定代表人:康志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米公司)、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志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吕妍,云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商双玲,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1的云米洗碗机,断开其官网、天猫旗舰店的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康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1的云米洗碗机,断开其天猫专卖店的销售链接,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天猫电商平台(网址为)的侵权洗碗机的网页链接;4.判令云米公司、康志公司连带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5.判令云米公司、康志公司连带赔偿美的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61877.6元;6.判令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美的公司系由美的集团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专业从事洗碗机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享誉盛名。2015年4月21日,美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年9月9日,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2024.0(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6年11月14日,美的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涉及家用电器制造技术领域,为一种门体组件及具有该门体组件的洗碗机。2018年年初,美的公司发现云米公司在其官网及天猫旗舰店上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VDW0801的云米洗碗机,此后又发现康志公司在其天猫专卖店上销售、许诺销售该款洗碗机。经调查,型号为VDW0801的云米洗碗机系云米公司制造。美的公司通过比对发现,该款云米洗碗机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天猫公司系域名为“tmall.com”电商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为两被告网上销售侵权产品提供了平台。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云米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洗碗机,康志公司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侵权洗碗机,牟取了巨额利益。天猫公司为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三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美的公司的专利权,给美的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需提请法院特别注意的是,云米公司系恶意抄袭模仿美的X3-T智能WIFI洗碗机,并试图以低价销售之手段恶意抢占美的公司的洗碗机产品市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系美的X3-T智能WIFI洗碗机所使用的主要专利技术之一,该款洗碗机亦是美的主打洗碗机型,售价为每台42**元;云米公司和康志公司通过模仿美的X3-T智能WIFI洗碗机而制造的侵权洗碗机之销售价格仅为每台24**元,其试图以低价销售的方式抢占美的公许可证司洗碗机市场之目的十分明显。美的公司生产经营洗碗机近二十年,在国内乃至国际洗涤电器市场上均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被告“恶意抄袭、低价售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美的公司洗碗机的市场销售量,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鉴于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云米公司辩称,1.侵权不成立,被诉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美的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


美的公司通过在一款产品上申请多项专利,同时提起多个诉讼,重复主张针对相同行为的侵权及赔偿责任,实际上重复计算赔偿金额,不合理主张过高的赔偿额;云米公司涉案产品的实际销量低、用户评价数量少,按照《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美的公司并未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被告所获利益,其侵权赔偿额主张明显过高;3.云米公司不存在低价销售或抢占市场的主观恶意,云米公司重视产品设计和权利保护,申请专利超申请过1000项,其中十余项产品获得中国国家高新技许可证术产品认证,先后获得14项全球顶尖设计大奖,包括国际工业设计红点奖、国际工业设计IF奖、美国IDEA创新设计大奖、日本GOODDESIGN设计奖、DFA亚洲最具影响力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等。通过互联网营销、F2C云分销(factorytoconsumer/工厂到用户),结合现代物流、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技术,实现了门店体验、线上下单、工厂直发产品的新型销售模式,打破了线上线下、城市地域等限制,降低了经营成本,让利给消费者,是一种成功的商业经营行为。美的公司片面地认为云米公司恶意低价竞争或抢占市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天猫公司辩称,其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不作为卖家或者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即使发布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诉请。


康志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美的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授权公告文本、年费收据、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证费发票、侵权产品购买发票,具备备案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2.(2018)浙杭东证字第7393号、7962号、7961号、22050号公证书,云米公司认为该证据真实,但否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公证书系公证机关出具,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3.律师发票、银行汇单、关于律师费的情况说明和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本院不予认定;4.(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6号、4244号公证书、卖家申诉材料,美的公司认为该证据真实,但否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康志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或发表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1日,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2015年9月9日涉案专利取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2024.0,专利权人为芜湖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4日,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为本案原告美的公司。目前涉案专利有效。2018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11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1.其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是“一种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外门,所述外门上形成有安装孔;内门,所述内门设在所述外门的后面,所述内门的边沿形成有叠边,所述叠边抵在所述外门上,所述内门上间隔布置有与多个通孔;螺钉,所述螺钉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内门上的所述通孔并伸入所述外门的所述安装孔内与所述外门螺纹连接,所述螺钉为多个;其中,所述外门和所述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所述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所述叠边的至少一部分和所述凸台的至少一部分布置在所述螺钉的相对两侧。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件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外门上,且所述凸台抵在所述内门上。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门的侧壁上形成有朝向所述外门的内侧延伸的安装部,所述安装孔和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安装部上,所述内门的叠边抵在所述安装部上,且所述凸台抵在所述内门上。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凸台形成在所述安装部的内边缘且邻近所述安装孔。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体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门的周缘向前并向内折弯形成所述叠边,所述通孔邻近所述叠边设置。11.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门体组件的洗碗机。


2018年4月26日,申请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佳莉、严美娟到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戴佳莉在该处电脑进行了以下操作,在百度搜索“云米”,随后进入www.viomi.com.cn云米全屋互联网家电,云米商城,显示“互联网洗碗机(8套嵌入式)”,售价2499元,累计销量3018,累计评论0;产品图解显示产品名称为云米互联网洗碗机(8套嵌入式),产品型号为VDW0801。随后进入天猫网站(),搜索“云米洗碗机”,进入云米康志专卖店天猫店铺,店铺首页显示“米家VIOMI/云米VDW0801全自动嵌入式大容量洗碗机消毒烘干一体机”,商品促销售价2499元,月销量17,累计评价23,库存3件;商品详情显示产品名称为云米互联网洗碗机(8套嵌入式),产品型号为VDW0801。进入天猫商城的“云米官方旗舰店”,显示活动爆款“VIOMI/云米VDW0801洗碗机全自动家用嵌入式大容量消毒烘干一体机”,售价促销价2499元,月销量147,累计评价225;商品详情对商品有详细的图解说明和展示;在规格和参数栏显示该商品上市时间为2018年3月,品牌为VIOMI/云米,型号为VDW0801。代理人登陆相关账户,以4998元的总价购买了2套“VIOMI/云米VDW0801洗碗机全自动家用嵌入式大容量消毒烘干一体机”。天猫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云米康志专卖店经营者为康志公司;云米旗舰店经营者为云米公司。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系统页面显示www.viomi.com.cn网站主办单位为云米公司。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浙杭东证字第739五常3号备案公证书。


2018年5月4日,戴佳莉、严美娟来到以上东方公证处,由该处公证员及助理接收了派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2楼的两个包裹,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由戴佳莉拆开其中一个纸板箱,该纸板箱上粘贴有运单,标记为61716965800001的数字。从该纸板箱中拆出一台机器、一个小包装盒、一份《云米互联网洗碗机快速使用指引》、一份《云米互联网洗碗机(8套嵌入式)使用说明书》。随后重新装回纸板箱,由公证机关加贴封条。公证员对以上过程拍摄照片。随后,公证员又现场监督戴佳莉拆开另一个包裹,运单编号为61716966080001,对此进行了以上同样的操作。同日,在该公证处的监督下,戴佳莉在该处电脑上进行了以下操作,进入天猫网站,登陆相关账户,进入账户已买到的宝贝,2018年4月26日卖家为云米旗舰店的订单物流显示运单号为6171696580。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浙杭东证字第7961、7962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23日,戴佳莉向以上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该处的电脑上,接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进行清除上网痕迹,进入天猫商城云米旗舰店,进入店铺,产品页面显示被诉侵权的洗碗机(云米VDW0801)促销售价为1999元,月销量541,累计评价28,库存107件。进入京东云米官方自营旗舰店,店铺页面显示商品精选被诉侵权的洗碗机售价1999元,已有3278人评价,7138人预约抢购。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浙杭东证字第22050号公证书。


当庭查看美的公司通过以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实物即洗碗机,云米公司认可该洗碗机系其生产销售。美的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10、11主张权利,其中对于权利要求11,主张引用权利要求1-4、10。庭审比对中,美的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云米公司和天猫公司对美的公司主张的与凸台相关的技术特征均有异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同于涉案专利。云米公司主张其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美的公司涉案专利中的凸台,不认可其相对两侧的位置关系,对凸台和叠边位于螺钉两侧的技术特征不认同。康志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比对意见。


另查明,云米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6日,注册资本1250万元,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制造净水设备、离子净水设备、软水设备、饮水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水处理净化工程的施工、安装、维护服务;研发、制造家用电器、日用电器、厨房电器;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康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又查明,2017年2月23日,天猫公司续展浙B2-201104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服务项目: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域名包括tmall.com等。2017年3月20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中,《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就账户注册与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及规范、用户违约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在“淘宝平台服务及规范”章节中要求用户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44号公证书。


美的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出庭;并支出公证费119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4998元。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52024.0的“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美的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即云米互联网洗碗机(云米VDW0801)是否落入美的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若侵权则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针对云米公司和天猫公司提出的不同点,本院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存在外门,安装孔,内门,叠边,通孔,螺钉,外门和内门中的至少一个上形成有与叠边相对布置的凸台。外门上在安装孔周侧形成凸台。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的内门周缘向前并向内折弯形成所述叠边,所述通孔邻近所述叠边设置。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引权1-4、10中任一项,则被诉侵权产品也落入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洗碗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10、11(引用权利要求1-4、10)的技术特征均相同,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涉案侵权产品购买自云米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2018年4月26日的涉案店铺展示了侵权产品,月销量147,累计评价225,库存3件,2018年11月23日的涉案店铺页面显示涉案侵权的洗碗机(云米VDW0801)促销售价为1999元,月销量541,累计评价28,库存107件。云米公司亦当庭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系其公司制造销售,本院对云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存在库存的事实予以确认。康志公司在其开设经营的天猫平台涉案店铺展示涉案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且产品页面显示销售月销量17,累计评价23,库存3件;且康志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故本院对康志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存在库存的事实予以确认。云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生产涉案侵权产品;康志公司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均侵犯了美的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24.0的“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美的公司据此要求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合理范围予以支持。对于美的公司主张云米公司、康志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和行为,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云米公司和康志公司因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猫公司系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其已在服务协议中要求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且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且美的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天猫公司与云米公司、康志公司存在侵权合意,故美的公司关于天猫公司亦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对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美的公司未批发市场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云米公司、康志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美的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包括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规模、销售时间、销售范围、涉案专利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多种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费用,本案中,美的公司主张其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其提交的票据及情况说明未被认定,但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工作及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物等相关证据,本院对律icp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部分支持。另,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专利于2015年9月9日取得授权公告;2.本案的涉案专利是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涉及洗碗机的主要构造组成部分;3.云米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6日,注册资本1250万元;康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4.云米公司在天猫平台的涉案店铺2018年4月26日的涉案侵权产品促销价为2499元,月销量147,累计评价225,库存3件;2018年11月23日的涉案侵权产品促销售价为1999元,月销量541,累计评价28,库存107件;云米公司在京东平台的侵权产品售价为1999元,已有3278人评价,7138人预约抢购。康志公司涉案店铺侵权产品月销量17,累计评价23,库存3件;5.美的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云米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指控康志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行为;6.云米公司的涉案店铺对涉案侵权洗碗机商品介绍显示该洗碗机于2018年3月上市;7.美的公司在取证、举证方面支出一定费用,包括公证、聘请律师、购买侵权产品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24.0的“门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5申请2024.0的“门五常体组件和具有它的洗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侵权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批发市场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9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3元,由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256元,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icp30元。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棉


审 判 员 牟丹


人民陪审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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