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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最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不仅可以货币出资方式,还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案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可非货币出资有相关要求,第一需要能够用货币进行估的价,第二是可以分配依法进行转让。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解出资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方案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最机构对该财产方式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其分配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出资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最后,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的、商誉、特许经出资方最营权出资方或合理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合理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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