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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注销(个人营业执照网上注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或“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高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际管理公司”)不服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


一、 本案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


原审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


代表人:金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最高院依法撤销省高院(下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最高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


1)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武广公司”)因其侵占租赁场所而受到的损失计人民币294,687,461.06元;


2)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侵占武广公司的资产、设施、装修等损失计人民币1.网上5亿元。


3)赔偿武广公司因其侵占、擅自使用武广公司商号、商标、客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商业秘密而受到的损失计人民币5000万元。


上述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494,687,461.06元,为上诉人根据目前案件情况调整后的诉请金注销额。


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公司与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年12月29日,合资期限为20 年,于2013年12月29日到期。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1071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国际管理公司出资1029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广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号公告)。


3、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号公告)。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市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号公告)。


4、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公司与武广公司于1995年元月14日所签署的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广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2014年1月7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01号公告)。


6、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2014年1月9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02号公告),该案将于2015年1月30日开庭。


7、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2014年3月3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2014年3月4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05号公告)。


8、公司于201个人4年9月9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1号】(详见2014年9月10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4-026号公告)。网上


9、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1月16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号】(详见2015年1月24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5-009号公告)。


10、营业执照公司于2015年2月2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2015年2月5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5-010号公告)。


11、武汉市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2015年4月28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2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 公告编个人号为2015-03注销2号公告)。


12、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国际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2016年1月21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6-001号公告)。


13、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23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工商局-4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工商局)字第00001-5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营业执照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第190号(详见2017年6月1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7-013号公告)。


14、公司收到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427元,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详见2019年1月8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2019-001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上诉状》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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