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划拨土地继承要交土地收益金吗(划拨土地得交多少税)



我们国家拆迁制度出台以来,关于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的补偿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的行政机关往往会错误的理解并引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认为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收回时不予补偿,而产生矛盾。



多年来,我和我的同事在代理不动产征收拆迁案件时也常遇到这一类争议。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会从土地所有与使用权的演变历史和当事人实际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角度出发,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进行认真的磋商形成共识,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划拨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一直坚持我的观点,并且不厌其烦的去向有关人员解释: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政府向公民法人供应土地使用权是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但正确的认识公民、法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应该分为: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就包括了过去的买卖,现在的出让、企业之间的转让,农民集体建设用土使用权上市流转,租赁、承包等等。


无偿取得则包括了因为公益用途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分配、继承、接受赠予等等。


产生这一类争议时,行政机关有的人为什么会主张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收回时不予补偿?主要原因是他们对公民、法人取得使用得交权的继承途径与实际状况作出了错误的认识。出现对于土地使用权取得途径的争议有着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


历史的原因是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我们国家修改宪法全面确立了土地的公有制,之后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共有城市交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之后又通过最高法院援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文件的方式作出司法解释,直接将原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而原私有土地所有权人未获分文补偿,这一重大历史事实至今为止在法条当中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开的官方文件也没有相关的描述与记载,以至于很要多年轻人不了解这个土划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演变历史。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988年土地管理法大修后,进一步确立了土地有偿多少使用的制度,进而在进吗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简单的把它分为了“出让”与“划拨税”两类。许多公民、法人明明是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没有出让文件也被登记为“划拨”取得,显而易见这种登记分类是不准确的。之后再以是“无偿划拨”为由对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更是错上加错。


现实的原因是源于政府的土地财政冲动。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土地收益成为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降低收回成本是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机关所努力追求的。在这个大背景下,征收拆迁中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尽量少给补偿是一种本能,其中他们认为是“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更不想予以补偿。十分遗憾的是许多被征收拆迁人及其代理人在启动维权程序时不知道这个合法权利而土地没有主张,有的在程序完了再求助于我,已无回天之力。


鉴于上述,虽然我们在要这代理这一类案件当中绝大多数时候与有关机关交流还较顺利,有关人员能听得进我们的意见,即使是公民、法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划拨”仍然从实际出发给予了合理的补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交但我心里一直不踏实,因为从全局来说缺少更权威的法律与政策规定来明确的否定有的行政机关的错误观点。


这几天又有几位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我想起了之前有朋友知道我这个担心,给我推荐的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年底的这个判例。虽然这个判例没有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这个根本问题上澄清目前的土地管理机关一些人的错误观点,所确立的补偿原则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该判例收益金从补偿这个问题上一定程度上澄清了是非,应当对其点赞,所以我也把这个判例推荐给朋友们看看。


依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是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主要途径与方法。土地使用权对大多数公民、法人来讲,都是一份十得交分重要的财产,应该得到依法保护。否则就不符合“人民就是江山”的观点和依法治国的方略。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税判例的裁判要点是: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城市规划限制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收益金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确定补偿标准的基准日,原则上应当以行政主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日期多少或者以收回土地事宜向社会公告吗的日期继承为准。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土地,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453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白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