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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境外公司持有境内(海外公司注册代办机构)

央广网北京4月3日消息 2日,证监公司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就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原《规定》共十二公司注册条,修订后共十三条,删减两条,新增三条,主要修订有如下几方面内容:


(截图自证监会网站)


《规定》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公司注册责任。为使企业切实担负信注册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修订后的《规定》将要求境内企业机构海外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注册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持有证代办券服务机构代办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持有上述书境内面说境外明以备查。


《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海外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机构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境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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