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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房地产公司的计算题(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以及计算方法)

(2017年考题改编)


某市房地产集团于2020年6月发生了以下业务:


(1)集团总部取得了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106万元;转让了持有的某基金产品,卖出价为63.6万元,买入价为53万元(上述金额均含税)。


(2)集团总部将自有资金2亿元无偿调拨给下属项目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汇款时支付了汇款手续费53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银行支付了贷款利息5300万元,取得了银行以“融资服务费”名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据相关部门预测,截至2020年12月31日,写字楼项目价税合计销售收入为11亿元,建筑安装成本为5亿元、设计及测绘费成本为1亿元(均不含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为2.22亿元。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为9万平方米,已售建筑面积为4.5万平方米。


(5)项目公司还开发了一住宅项目(与项目公司所在地不为同一县),住宅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取得预售收入价税合计8400万元。


(6)项目公司采购了一套会议系统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认为设备共用于写字楼项目和住宅项目,需要作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税额”,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其他相关资料:集团公司及项目公司均位于某市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手续在当月完成)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集团总部在业务(1)中的销项税额。


(2)判断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3)计算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进项税额,需列示计算过程并说明理由。


(4)分别计算项目公司在业务(3)中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金额。(三种附加税费均由境外企业承担,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影响)


(5)计算项目公司在业务(3)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6)完成业务(4)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写字楼项目的增值税税负测算。


(7)计算项目公司在业务(5)中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


(8)指出业务(6)中对于会议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如错误,说明应如何处理。


(1)集团总部在业务(1)中的销项税额=106÷(1 6%)×6% (63.6-53)÷(1 6%)×6%=6.6(万元)


(2)集团总部在业务(2)中的资金调拨行为不符合“统借统还”的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业务(2)中集团总部向项目公司调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所以不属于“统借统还”。


【链接提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3)向银行支付的“汇款手续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融资服务费”按照“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的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集团总部应确认的进项税额=530÷(1 6%)×6%=30(元)


(4)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600×6%=3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6×7%=2.52(万元)


教育费附加=36×3%=1.08(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36×2%=0.72(万元)


(5)业务(3)中项目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6 1000×9%=126(万元)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从2021年9月1日起代扣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建税。


(6)业务(4)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写字楼项目的增值税税负测算过程为:


销售额=(11-2.22×4.5÷9)÷(1 9%)=9.07(亿元)


销项税额=(11-2.22×4.5÷9)÷(1 9%)×9%=0.82(亿元)


进项税额=5×9% 1×6%=0.51(亿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0.82-0.51=0.31(亿元)


税负率=0.31÷9.07×100%=3.42%


(7)业务(5)中项目公司需要在住宅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8400÷(1 5%)×3%=240(万元)


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8400÷(1 5%)×5%]-240=160(万元)



(8)业务(6)中项目公司对于会议系统的增值税处理方法错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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