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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创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企业投资业务中的所得税筹划)

2022年开年即迎来第一条重磅法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告表示:2022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有网友算了一笔账:以原来的核定征收制度,1000万收入核定为100万应纳税所得额,按照45%税率,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5万。




新规定取消核定征收,1000万收入按照3%缴纳增值税,剩下970万按照45%税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36万。




一个规定变化,相差十倍。




此消息一经发布,迅速在各大平台引起网友热议,该税收政策主要对哪些领域税收产生影响?明星艺人、网红、VC、PE等,究竟哪些高收入群体会成为2022年纳税大户?




01、防止高收入群体偷税避税



2021年最后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放出重磅文件,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消息一出,瞬间在网上炸开了锅。近年来,不少高收入群体利用税收洼地注册持股平台进行所谓“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需要,通过核定征收方式变相降低企业实际税负,这样也让不少明星、影视、股权投资等行业人士,通过在当地注册独资合伙企业空壳公司,按照核定征收实现避税。




例如,近期税务部门公开曝光的黄薇(网名:薇娅)、朱宸慧(网名:雪梨)、林珊珊等偷逃税案例均存在上述违规行为。




以朱宸慧案件为例,2019年至2020年期间,朱宸慧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网络主播林珊珊,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而网络主播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业务经理杨胜明表示,在上述案件中,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本质上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立个人独资的空壳企业,不发生任何实质性业务,仅仅将相应报酬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付给个人将相应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从而得以适用低税率和核定征收政策,以降低纳税义务,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经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明确规定,因此构成偷税行为。




而此次计征方式的改变,就是为了用 “查账征税”堵住独资合伙企业避税通道。




一般来说,核定征收针对的是会计账簿不完善、数据不完整、难以核对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而查账征收适用对象是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所以公告还明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02、VC/PE有无影响?


除了明星、网红等高收入人群,此次法令的颁布,是否对VC/PE产生影响?也成了网友们关心和讨论的热点。




融中财经记者采访到业内几位投资人,听听他们的看法。




对此,华睿控股宗佩民表示,“投资行业一直都是查账征税,个别地方可能存在定额税等情况,但属于例外,因此该政策对规范管理的投资企业没有太大影响。且查账税收只是征税方式改变,不涉及税率变化。”




而另一位投资人则表示,“公告的重点是针对独资合伙企业,而国内绝大部分创投基金均采取了有限合伙制。但具体是否对机构产生影响还有待求证。”




目前来看,新规对创投基金影响不大,但毕竟聚集着高收入群体和纳税大户,也难怪颇受网友关注。




据了解,创投基金缴税细则是根据,2019年1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确定,目前有两种征税方式,20%税率或跨年结转二选一。




方式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一个年度内,若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大于零,即需按20%的税率纳税;若有股息红利所得,也按20%税率纳税。




方式二,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这种核算方式实际上是把创投基金视为一个“个体工商户”,以与“个体工商户”类似的方式缴税。




由于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创投基金均采取有限合伙制,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




但按现行税法要求,合伙企业当年赚取了利润之后,无论是否实际向合伙人分配,都必须按分摊给合伙人计算缴税。如果合伙企业出现了亏损,亏损额只能向后抵扣利润,而不能回溯抵扣过往年度的利润。创投基金的特点一般是先盈利后亏损,由于导致的结果是在盈利年度必须缴税,进入亏损年度之后已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实际税负有可能远高于法定税率。




为此,业界一直在呼吁创投基金缴税时应该按“全生命周期核算”,但始终没有相关政策出台。




但好在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这意味着,个人股东投资公司型创投基金,在基金环节将不再承当任何税负,实现了与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制公平。




目前新政策只在北京中关村开始试点,但试点成熟后有望推向全国,这对个人投资者投资公司型基金是一个重大利好。




如此看来,我国税收政策正在稳中向好逐步完善,而开年即重磅出击,或许也预示着2022年将会是一个税收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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