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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6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一、犯罪对象: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1)“珍稀植物”: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2)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法律规定及对外贸易、海关等主管部门确定。


(3)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注: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4)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注: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量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 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 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 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 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三、从立法原意归纳“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第一类是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及含有这类化学品的物质,走私这类货物、物品,可能引起重大的环境污染或者安全事故,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类是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这类物品可能含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致病细菌和病毒,一旦走私进入我国,可能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且还会严重冲击我国畜牧业等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类是国家出于保护国内资源和自然环境的需要而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硅砂、木炭、腐殖土等,走私这类货物、物品的危害性,主要在于对我国资源和环境的破坏。


第四类是上述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切割车、旧汽车、旧机电产品,以及仿真枪、管制刀具等,这类货物、物品或是没有经过安全检测,或是不符合我国产业更新或者升级换代的需要,或是出于治安管理的需要而被禁止进出口。


四、屡清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4至17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可以分为自由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三大类。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规范,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会将限制类商品强行解释为禁止类商品,进而在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将走私限制进出口商品的行为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即在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走私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商品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1)《对外贸易法》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实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该法第16条和17条对限制类商品和禁止类商品做了原则性规定,是构成禁止和限制类商品的实质要件,根据该原则制定的各种管制目录是判断的形式要件。


该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33条第2款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禁止进出口是海关法规定的“绝对禁止进出境”,即进出口货物本身的属性,目前从属性上禁止进出口货物较少,最新的禁止进出口目录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1项:“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进出口是一种行为禁止,即禁止在无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出口国家进行贸易管制的商品。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最普遍的情形即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第2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1年第143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物品》》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相关制品,将英国、爱尔兰13个国家列入禁止进口名单,并规定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在官网首页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栏根据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定期更新《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禁止有害生物入境。


(3)CITES及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海关主要通过《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采取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商品目录》中的濒危物种包括CITES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CITES全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有附录Ⅰ、Ⅱ、Ⅲ。附录Ⅰ的物种为原则上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附录Ⅱ的物种为限制性国际贸易的物种;附录Ⅲ的物种为各国根据自身实际列入贸易管制的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同时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野生动植物进行分级保护,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等级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目录,《商品目录》当前仅对列入国家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目录的动植物资源进行进出口证书管理。


国家濒危办、海关总署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书》):货物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无论归类是否属于《商品目录》,进出口时都必须提供的证明,申办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峡两岸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海峡两岸证书》):适用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出口属于《公约》附录范围内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非公约证书):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物种,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出口。


4、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物种证明):货物归类属于《商品目录》,但不属于CITES公约限制范围,且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用于证明其具体物种不属于管制物种,允许进出口的证明。


(4)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法律制度体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23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国将以2021年开始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此外,我国于2020年10月17日正式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步专门法律,而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政策上还有其他管制措施,若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走私禁限商品,将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五、辩护技术:


1、主观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主客观重叠后,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确定罪名;


3、政治因素可能成为辩护理由。


崔永成


2021年7月2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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