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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不复存在(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以无权处分)



一、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变动需要三个构成要件:一、权利人对动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该动产;二、买卖合同有效;三、完成交付。


符合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动产物权的所有权发生变动。以下就动产买卖相关的情形进行分析。


1、如果出让人对出让动产没有所有权,即对动产无权处分,不符合动产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一,是否发生动产物权变动呢?


由于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无其它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因此无权处分也可以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仅在以下两个情形下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对出让人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或者出让人通过接受赠与、继承、被授予处分权等途径取得相应的处分权,即出让人对动产的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复存在,有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2)若出让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出让动产的处分权,但受让人为善意,且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有权主张发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所有权。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出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如出让人仅仅没有交付包装清单、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是否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已经符合动产物权变动的三个构成要件,受让人已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出让人没有交付动产图纸、使用说明书、包装清单等资料,构成对合同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受让人可以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9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出让人没有交付销售统一发票、没有交付合格证、等单证资料,这样的情形如何处理?


特殊动产买卖,受让人已经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出让人却未交付合格证、销售统一发票等单证资料的,必然致使特殊动产无法过户登记,特殊动产的交付存在严重瑕疵。受让人催告后,出让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导致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第四款,受让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通知或者以诉讼、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一行使,受让人就确定的不再享有的动产所有权,对出让人负有返还义务。


4、针对同一动产多重买卖,既有买受人支付价款,又给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又有交付给买受人的情形,到底由谁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同一动产多重买卖,无论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受让特殊动产的,有权请求出让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动产担保物权


1、动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03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有二:一)抵押人对标的物享有相应的处分权;二)抵押合同有效。该条表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抵押人交付标的物,抵押合同生效时,动产抵押权设立。同时《民法典》第311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表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抵押权人也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2、动产质权


《民法典》第429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设立动产质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出质人对标的物有相应的处分权;二)有效的书面合同;三)交付质押财产。


提示一:交付质押财产,交付的方式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现实交付,质权取得对质押物的直接占有,不包括《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提示二:如果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质权人也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质权。


3、留置权


依据《民法典》第448条规定,成立留置权,要求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留置权人基于债权享有直接占有留置动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456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57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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