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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辞职工资支付规定(惠州市工资发放时间规定)




春节刚过,大家伙儿又奔赴到了各自的岗位上了,劳动者工作的同时,也要掌握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必要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阿飞到龙门县一家预拌混凝土公司担任司机一职,主要负责运送石粉、沙土等材料。工作期间,阿飞和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罗秋燕:2019年的9月劳动者就离职了,劳动者就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然后用人单位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款项,就引发了这个诉讼。



工作过程中,阿飞的工资通常都是通过第三人发放现金或者以个人账户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了首要焦点。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考量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则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罗秋燕:有用工主体资格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个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也是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同时也是从事用人单位安排领取报酬的劳动,并且用人单位也曾为劳动者缴纳过一段时间的社会保险,综上所述,双方的关系其实是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此外,被告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阿飞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也是这起劳动纠纷的另一个焦点。



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罗秋燕: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罗秋燕:《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了,仍然存在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希望各个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保存,比如工资领取明细,领取工资的凭证还有劳动者的其他的证人证言,缴纳社保的那些明细,还有工作证服务证那些证明。这些可以证明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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