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经济法常考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税收优惠)

四大税种已经成功被我们ko啦~


今天我们的经济法要来到“小税种”的学习!


好啦~话不多说,让我们迎接第一个小税种“房产税”吧!







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例题】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解析】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B )。


A.建制镇工业企业的厂房


B.农村的村民住宅


C.市区商场的地下车库


D.县城商业企业的办公楼


【解析】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的房屋。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例题】


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出租商铺,租期半年(至2016年12月31日租期届满),一次性收取含增值税租金126000元。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5%,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计算甲公司出租商铺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B )。


A.126000÷(1 5%)×(1-30%)×12%=10080(元)


B.126000÷(1 5%)×12%=14400(元)


C.126000×(1-30%)×12%=10584(元)


D.126000×12%=15120(元)


【解析】(1)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应当先对“126000元”作价税分离处理,排除选项CD;(2)从租计征房产税的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适用的房产税税率,选项B正确。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解析】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投资联营&融资租赁的房产


3.投资联营


(1)真投资:被投资方交


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假投资:投资方/产权人交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以出租方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4.融资租赁房屋——从价计征,由承租人交


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例题】


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工程价款。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对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C )。


A.2009年12月


B.2010年1月


C.2010年2月


D.2010年4月


【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