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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号公告固废(一类固废和二类固废鉴别标准)

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全面禁止进口固废公告》),宣布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




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对走私废物的定罪量刑带来两方面的影响:




◇ 在定罪方面,走私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等情况不复存在,所有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都会定性为走私废物罪;




在量刑方面,由于“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类别不复存在,司法解释中关于走私限制进口类废物的量刑标准失去适用的前提。




走私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情况消失,所有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都会定性为走私废物罪



1.2021年1月1日以前,走私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会被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5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并授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目录,分别是:




  •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此前称为“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指出,走私废物罪所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因此,走私在《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行为不属于走私废物罪所规制的行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该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2021年1月1日以后,走私所有固体废物都会构成走私废物罪


2020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仅取消了先前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进行管理的办法,同时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指出国家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此后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依据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废公告》,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国家废止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相应的三类废物目录。




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所有固体废物都属于禁止进口的范畴,走私在先前发布的《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上的废物入境的行为也构成走私废物罪。




由于“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这一类别不复存在,司法解释中关于走私限制进口类废物的量刑标准失去适用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走私废物的量刑标准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但是,由于《全面禁止进口固废公告》的发布,所有固体废物自2021年1月1日起均属于禁止进口的范畴,即“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不复存在。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量刑标准已经失去适用前提,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在未来可能会颁发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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